“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固然影响劳动者权益保护,但劳动合同质量低下所产生的负作用可能更大。”这一说法在劳动法学界广为流传。
劳动合同质量低下主要体现为违反平等原则,劳动合同中充斥“霸王条款”,要求职工完全无条件地服从企业等,也就是呈现出用人单位主导合同条款的单边化倾向。
在我国,劳动合同单边化现象很普遍,其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力严重过剩,供给大于需求,加上劳动法制不健全,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护。许多劳动者坦言,在就业压力和强大的用人单位面前,很难在劳动合同约定中表达自己的权利和诉求,只能是“公司给你什么便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非常值得称道的一点,就是强化了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契约行为。”全总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认为,用人单位主导劳动合同条款的状况必须改变,否则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合同也就不可能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作用。
从《劳动合同法》中可以看到,不仅明确了“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另一与遏制劳动合同单边化紧密相连的制度设计,是明确了劳动规章制度不由用人单位说了算。
劳动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约束劳动者的规范,其通俗叫法也称员工守则、从业规则等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劳动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一是制定的内容合法,即内容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一是制定的程序合法,即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由此可见,劳动者完全有参与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利,这也是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针对不少用人单位主导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甚至挑战法律的实际情况,《劳动合同法》在法律责任中明确“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专家指出,劳动关系中的民主是经济民主和企业民主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尊重劳动关系中的民主,特别确保处在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民主权利,是夯实劳动关系之基的必然要求。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合同法》对限制劳动合同单边化的一系列制度设计,以民主协商驱除“霸王条款”,无疑为建立以民主的契约为基础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