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7月17日电(记者胡靖国)近日,原山西省高级法院立案庭助理审判员孙进喜因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介绍一方当事人向案件审判长行贿,从中牟利,被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2004年,山西省长治市通天开发公司与山西仁德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二审判决生效后,长治市通天开发公司不服,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在此期间,通天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某结识了时任省高级法院立案庭助理审判员孙进喜,欲通过孙进喜为其单位的再审案件帮忙,并于当年9月份的一天,以让孙进喜请客吃饭为由,送给其5万元。
当年11月,省高级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裁定再审,贾某便通过孙进喜约出了该案件的审判长,省高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孟来贵(另案处理),请求孟来贵为该案件帮忙。之后,贾某分别在2005年2月和7月两次交给孙进喜15万元、20万元,让其送给孟来贵。孙进喜自己截留了15万元,其余20万元以个人名义办理了3张银行卡,分3次以长治市通天开发公司的名义送给了孟来贵。
法院认为,孙进喜在案件当事人贾某与司法工作人员孟来贵之间进行引见、介绍、沟通,介绍单位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积极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追缴其违法所得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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