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了环卫部门提供的服务,却不支付相关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一家公司因为过于“小气”,近日被该市柳南区法院判令向环卫部门支付垃圾清运费和违约金7万余元,并负担5000余元的诉讼费。
去年1月,柳南区环卫所与一家市场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环卫所每月帮助该公司清理生产生活垃圾,开发公司每月向环卫所支付垃圾清运费1.1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如有违约,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时间很快到了8月,因为开发公司始终不支付上半年的垃圾清运费,柳南区环卫所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柳南区环卫所与市场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