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行使撤销权
姜明安教授表示,这个《暂行条例》明显弊大于利,早就应该废止或撤销。
在《暂行条例》是走废止还是走撤销的途径为好的问题上,姜教授认为以撤销为好。因为我国《宪法》实施了几十年,《立法法》也施行了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行使过一次撤销行政法规的权力,如果这一次能行使,即可将我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重要制度,也是我国民主法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激活,使之真正开始运行起来。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由于各种因素暂时还不能启动这一制度,国务院仿照2003年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方式,自行废止该《暂行条例》,亦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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