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我们许多冠之以“暂行”的法规,尽管内容早已不合时宜,调整手段已经过时,甚至已经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但它仍然制约并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经济生活…《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是什么导致了这种现象呢?[专题:过时法规为何还在执行] |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1987年发布,沿用至今,尽管其后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如何看待这种情况?北京大学行政法学专家姜明安教授说
“暂行条例”一“暂”二十年
凸显行政立法监督缺陷(关注法规规章清理)
本报记者 白 龙
《暂行条例》消极作用日益明显
姜明安教授认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其消极作用日益明显,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它肯定和维护计划经济的理念,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念的培植和弘扬;第二,它易于导致行政管理的随意性,不利于严格依法行政和实现行政法治;第三,它可能导致行政管理秩序的混乱,不利于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沿用了20年,有多方面的原因
在姜明安教授看来,《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之所以沿用了20年,有多方面的原因。他说,首先,《暂行条例》没有“暂行”期限。有的“暂行条例”,如《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条例》竟然“暂行”了近40年;其次,上世纪90年代以后,计划经济体制虽然已经逐步终结,但计划经济的观念还一定程度地存在于部分公众的意识中:不能让经商、做生意的人发大财,不能引导人们热衷于经商、做生意,抑商、均富等思想在公众中还有较大的市场;再次,在法规清理工作中缺乏认真论证,只看到《暂行条例》暂时的、局部的积极作用,而没有深究其多方面的消极作用;最后,我国尚没有建立让广大公民参与的对法规、规章提请审查和撤销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或司法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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