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沈义通讯员张颖)近日,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实际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专门制定出台了《价格鉴定结论审查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办案人员应从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合法性、规范性、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鉴定依据的完备性、真实性,鉴定标的物的确定性,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完整性等方面对鉴定部门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进行审查。
同时规定,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办案人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于未按《办法》进行审查并进行相应处理的,将按工作失误论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的出台缘于2006年初该院审查批捕的一起涉嫌盗窃手机案件:犯罪嫌疑人因为对手机的鉴定价格有异议,一直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他问检察官:“这个手机在旧货摊上最多能卖500元,怎么可能价值2000元?”检察官耐心说明:“价格鉴定是专业人员按市价折旧算出的。”但这个回答仍不能让嫌疑人服气。嫌疑人的异议引起了检察官的重视,经过市场调查,检察官发现同款新手机价格仅为1000多元。该院遂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申请鉴定该款手机价格。结果新的鉴定数额连盗窃罪的标准都没达到,公安机关于是主动撤案,依法对嫌疑人予以治安处罚。
今年6月,该院进一步与该区价格鉴定中心达成共识:对价格鉴定书的格式进行统一调整和改进,要求价格鉴定书对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等作详细阐述,以便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监督。
2006年以来,巴南区检察院共受理侵财型案件302件,收到区物价鉴定中心价格鉴定书289份。该院对其中8份价格鉴定提出异议,并经深入调查和重新申请鉴定,纠正了7份。(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