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搜查罪,对该县盐政稽查人员依法提起公诉。缘何如此?概因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期间,崔某等10名盐政执法人员仅凭行政执法证,没有其他合法手续,先后对个体养殖户、商品零售批发店店主等30户居民的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见2007年6月22日《检察日报》)看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随心所欲,还须知法守法才成。
食盐因为关乎人的身心健康,属于国家专营商品,严禁商家或公民私自贩卖,盐政管理部门有权检查处理贩卖“私盐”的违法行为。问题在于,盐政稽查人员不属于法律授权的搜查主体,无权进入受法律保护的居民住宅进行搜查。即便具备法律授权搜查主体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和国家安全部门,也须经法定程序办理了搜查证之后,才能搜查居民身体或进入居民住宅进行搜查。显然,临沭县盐政稽查人员不懂法。难怪一名涉案人员理直气壮地称:“我们持有"执法证"(行政执法证),难道就不能到居民家中搜查吗?如果不准搜查,我们如何执法?”对此,办案检察官指出,这位执法人员混淆了检查与搜查的界限,错把“执法证”当成了搜查证。而正确的方法应该是:盐政部门向具有搜查主体资格的司法机关提出搜查申请,由司法机关执行搜查,盐政稽查人员予以协助。
建设法治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作出多方面的努力,其中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至关重要。因此,我们不仅希望临沭县盐政稽查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也期待各地行政执法机关能够引以为戒。
侯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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