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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就业:须知劳动合同法(政策解读)

  据调查,54%的海外学子回国就业会选择到外企或民营企业供职。日前,许多海外学子们对于新的《劳动合同法》十分关心。针对海外学子们关心的热点问题,我们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解读。

  ——编者

  在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以高票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经历了两年的酝酿和多方润色,广泛征集了劳动者的意见,体现了诸多亮点、特色。近日,笔者就此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请他们就《劳动合同法》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解释。

  合同内容:“一个也不能少”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李援主任表示,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确保劳动者的个人利益。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增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的规定,是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切实保障。并且逐渐接近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水平。

  短期化合同受限

  李援说,现在,我们国家和国外相比,劳动合同的短期现象是非常严重的。世界上一些国家,劳动合同多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国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的比例相当低。现今,外企的劳动合同越签越短,据调查,60%以上外企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突出,1年期限和3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分别占全部劳动合同的55.8%和86.8%。这种短期化现象直接导致职工流动性过大。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为了配合加大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管理,该法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同时,在新的劳动法案,全国总工会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所以,针对集体性裁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是可以裁减的。

  劳动报酬的“保护神”

  工资报酬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事实上,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在外企中供职的海归们也常遇到这种情况。全总法律部部长刘继臣介绍,《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拖欠问题予以的特别关注以及作出的规定,相比《劳动法》在可操作性、威慑力上都有进一步发展,这将更有力地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除了对劳动报酬进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其他情况的工资支付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给予劳动者加班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竞业限制不容忽视

  许多归国海外学子掌握着相关领域的高新技术,大多会选择科研所或者国际化企业中就职。随之而来的便是“跳槽”现象屡见不鲜。目前我国科研单位人才竞争十分激烈,不仅面临国内高校、企业或其他科研机构的竞争,还面临着跨国高校、企业的竞争。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职系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于竞业限制的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专家介绍,虽然,在我国具体的补偿标准还没有确定,但也有些地方已经走在了前面,如《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被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1/2。《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也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年补偿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1/2。

  经济补偿不可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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