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于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突出地明确了法人资格、适度规范组织行为、规定国家扶持政策、创新了农村经营体制,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郑文凯在农业部新闻办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这部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正式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过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始终是不明确的,在工商、民政、农业部门登记的都有,多数没登记,因此,贷款难、签合同难等问题非常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一类市场主体,可以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名正言顺地到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与其他市场主体签合同、做生意,到金融机构办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过去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不太规范,有的被少数人利用和控制,农民民主管理合作社的权利得不到体现,农户成员的合法利益难以保障。有的公司企业和单位随意“翻牌”,冒充农民专业合作社,套取国家的有关扶持资金,影响和干扰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的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适度规范,对农民的法人地位也有了明确的定位,并明确了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和要求、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农民入了社,但家庭承包制不会变,个人入社的财产权利不会变,在合作社中,成员地位平等,大家都是合作社的主人。
在家庭承包的基础上,合作社通过服务将原本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把生产同类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相关环节,包括资金、技术、培训等链接起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解决千家万户生产与千变万化市场的有效对接问题。
据介绍,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得很普遍,丹麦90%以上的农民都加入了合作社,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加入了几个合作社,平均每个农民加入3.6个合作社。合作社的这种发展,在一些发达国家都采用示范章程的方式对合作社的管理、运行进行指导。法国、意大利在这方面颁布的章程是明确要求合作社按照章程执行的。有的国家还对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制定了不同的章程。
到2006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的成员数已经上升达到了3486万个,其中种植业大约占合作社的二分之一,其他是畜牧业、水产业。近年来中央财政扶持合作社示范项目的资金累计已有3.6亿元。
这些合作社的发展给农民带来了很大的好处,产前产后的服务,购买化肥、种子、农资等由合作社集体去买比农民自己去买更好更便宜。规模销售农产品的时候,经过加工质量好的产品会卖一个好价钱。农民合作社成员与非合作社成员的农民相比,获得的增收额度大概可以提高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