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炯 绘
日前,江西省公安厅出台《江西省单位自建保安组织管理暂行规定》。这个被称为“我国第一部针对单位自建保安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暂行规定,对自建保安组织的设立及其保安员应具备的条件、职责、日常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允许单位依据《暂行规定》自建保安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保安市场开放和规范的前奏。”江西省保安协会负责人叶为宝评价。
与此同时,另一种声音也在质疑:单位自建保安,这些保安会不会脱离监管,变为某些单位或少数人的“私家保镖”和“家丁”?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办保安”
将单位雇佣的“门卫”、“巡场员”纳入公安管理
在江西,保安公司都由公安部门开办并纳入公安机关的内部管理,目前拥有合法身份的保安人员2.4万人。
但据有关部门统计,江西至少还有4万多名实际长期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员。
脱离公安机关管理的保安人员数量不在少数,包括有个别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物业管理公司、居民社区雇用的“门卫”、“巡场员”、“防损员”等,他们因“长期徘徊在体制外”,未被纳入公安机关监管,严重漏管失控。
针对这种情况,此次出台的《暂行规定》,首次将长期未被公安机关承认、由单位自己管理使用的这类人员纳入统一监管,进行规范化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江西省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只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保障以及10名以上的保安员等条件,都可以依法设立保安组织。单位自建保安组织的设立,由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备案。
“从现有的法规看,一些单位自建的"门卫"、"巡场员"甚至都不能称作"保安"。《暂行规定》将其纳入管理,一方面是这些人已形成一个群体,我们承认既成事实,对其规范,另一方面是因为保安需求确实很大,仅靠公安机关自办公司难以满足。”江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胡建强告诉记者,今后企业将会获得充分经营自主权,公安机关也要逐步实现由“办保安”向“管保安”转变。同时,2007年底,全省保安员将力争达到7.5万人,其中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达到5万人,单位自建保安组织的保安员达到2.5万人。
对保安准入设置“高门槛”
保安不能为单位负责人提供随身防卫服务
今年2月13日凌晨,南昌市四位民警在五月花酒吧执行任务时遭酒吧工作人员围攻,凶手任某用一把剪刀将民警奚志波刺成重伤,另有周某等13人参与行凶。经查,这些明目张胆抗拒执法的都是酒吧自己聘请的“黑保安”。
对“黑保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人们不得不怀疑:允许单位自建保安组织,会不会让一些“黑保安”披上合法外衣,甚至摇身一变成为单位自己或老板个人“家丁”、“保镖”、“打手”?
“《暂行规定》对保安组织和保安人员设置了严格的准入门槛,并不是所有单位都可自设保安组织,比如娱乐场所就要由公安机关派驻保安。”胡建强解释说。
根据《暂行规定》,单位自建保安组织的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必须取得公安机关及其委托机构核发的《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江西省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等。有故意犯罪记录等不得担任保安员。
此外,《暂行规定》对保安员的职责也有明确规定:单位保安只能是为单位安全防范提供服务,但不能为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保安服务,也不能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出资人提供随身护卫服务。
同时,为避免保安成为单位的“打手”,《暂行规定》还要求,保安不准辱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不准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侮辱公民人格;不准搜查公民的身体、携带物品,扣押公民或其他单位合法证件、合法财物;不准为本单位追讨债务。
“这些禁止性条款有很强的针对性,今后如果发生保安搜身、门卫扣押证件等情况,就有明确的起诉依据了。”江西省社科院法学所教授李云龙说。
防止监管部门借许可创收
如何对保安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受到关注
根据《暂行规定》等规定,在江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建的护院、护厂、护矿队改为保安队,门卫按照保安员的要求,纳入规范管理。高等院校现有的校卫队改为保安队,原校卫队员经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继续从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门卫要由保安员担任。住宅小区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
有“证”在手,让管理更加规范,但有人也对此表示担心,如果在证件发放等环节设置许可条件,这些新增的权力,会不会成为某些监管部门的创收渠道,从而让单位的保安雇佣成本大幅增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