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5日,对于三亚市凤凰镇槟榔村的李育琼和符日新来说,是悲惨的一天:两人在这天被公安机关抓住,并莫名其妙因为抢劫手机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半。经过两次上诉,时隔近两年之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终审判决:两人无罪。
祸从天降两农民被误认为抢劫犯
2003年7月25日下午,李育琼和符日新乘坐摩托车来到南新农贸市场购买农药,在返回到三亚警备区农场时远远看见有穿警服的人员在公路上设卡拦车。由于李育琼的摩托车刚买不久没有入户,也没有驾驶证,李育琼怕被检查扣车罚款,就调头拐进一条小路,想等待撤卡后再走。
可是没想到,两人刚拐进小路下车后不久,两名保安人员就走了进来把两人抓了起来。不久,又有人驾面包车与被害人赶到,说两人抢劫了他的手机,叫两人拿出手机,还对两人进行搜身。两人感到莫名其妙,辩称没有抢手机的事。由于在两人身上没有找到手机,这些人就把他们押回农场审问作了笔录,后被关进看守所。
原来,当日,被害人吴俄斯腰间挂一部摩托罗拉998型手机,在南新农场附近,却被两名歹徒动手抢去。由于吴俄斯当时并没有看清楚两名歹徒的面部特征,当时李育琼和符日新又正好经过此地,被误认为抢劫其手机的两名歹徒。
一审判决两人被判有期徒刑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3年7月25日下午3时30分许,被告人符日新、李育琼在荔枝沟南新农贸市场购物后,由李育琼骑摩托车载符日新返回村里。当他们两人骑摩托车途经荔枝沟加油站附近时,见被害人吴俄斯腰间挂有一部摩托罗拉99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806元),两人预谋后,李育琼骑摩托车靠近吴俄斯,符日新伸手夺下吴俄斯的手机。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符日新、李育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共同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符日新有犯罪前科,且两被告人利用行驶的车辆抢夺,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符日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育琼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诉再申诉法院终审判两人无罪
宣判后,被告人李育琼不服,上诉到上级人民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育琼和符日新不服,继续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7年5月22日,三亚市人民法院认定,该案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不具有排他性,不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不能认定李育琼和符日新有罪。
该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三亚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和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4)城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李育琼、符日新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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