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丽) 四川省检察机关7月18日正式启动“以案析理”专项活动。
据介绍,四川省检察院对该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所办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精心选择了16个典型案件进行剖析、分析和总结,四川省检察院要求该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讨论16个案件的剖析材料,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案例一:依法从宽化解矛盾
案例回放:2001年5月15日晚,樊某因停车问题与一歌厅老板发生口角和抓扯后,匆忙驾车离开。但樊某在倒车时疏忽大意将后面的围墙撞塌,致正在散步的行人黄贵受轻伤,其23岁的女儿当场死亡。检察机关对樊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樊某被捕后,其母亲和弟媳几次到被害人家里请求谅解,并到检察机关请求协调。不久,被害方黄贵夫妇表示可以原谅,但樊某必须真诚悔罪并赔偿。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组织了近10次双方见面和协调,促使双方达成了谅解,被害方书面表达了谅解意愿,要求不再追究樊某其他责任。综合这些因素,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2006年7月,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点评:此案的成功办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更新执法理念和创新执法机制的结果,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此案成功办理的关键是:积极引导不强求;尊重私权不越位;依法从宽不越权。
案例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案例回放:2003年6月,四川某县城北乡的董某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司机,案发后董某潜逃。公安机关通过排查,认为家住该县天马乡的董某就是涉嫌抢劫的董某(同名同姓)。公安机关遂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院办案干警未注意到犯罪嫌疑人姓名和住址的证据不充分这一重大情况,没有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草率批准逮捕,造成无辜的天马乡董某被错误逮捕。公安机关在此后的进一步侦查中发现了错误逮捕问题,并于2004年9月告知该县检察院后,当日天马乡董某被释放。
案例点评: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一定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和责任感,防止重配合轻监督倾向。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观念,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防止逮捕权的滥用,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案例三:调解沟通恢复邻里和睦关系
案例回放:2006年6月7日,某区餐厅老板罗某与相邻做生意的餐厅老板黄某因生意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打斗,黄某的母亲在打斗中被打伤。其弟黄某某闻讯赶到罗某店内理论,罗某用菜刀将黄某某左肩部、右大腿等处砍伤。同时,黄某某用灶上的开水向罗某淋去,致使罗某右下肢被烫伤。经法医鉴定,罗某伤情属轻微伤,黄某某属轻伤。检察机关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地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及其家属做调解工作,最终犯罪嫌疑人罗某向被害人黄某某诚恳道歉,签订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1.3万元。被害人也谅解了犯罪嫌疑人,表示不再请求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年2月8日下午,区检察院邀请人大、政法委等单位领导,检察长当众宣布对犯罪嫌疑人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点评:在该案中,公诉部门注意到案情的特殊性,以化解邻里之间矛盾纠纷为己任,通过在办案中不断调解沟通,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完全取得谅解,两家人又能够和睦相处,达到了恢复因犯罪损害的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的目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