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汪兰)昨日记者获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已于2007年5月31日经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管理防汛工作的法规。
该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各级行政首长是防洪工作第一责任人。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规定“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过路(桥)费。在紧急防汛期,行政区域内各路(桥)收费站(口)应留防汛抢险通道,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该实施办法规定:“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据悉,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实施办法还明确,四川省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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