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鹰二号”行动十大案件
1、中国警方部署开展“海浪行动”破获制售假冒“达菲”药品案 2006年2月17日,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驻北京办公室向中国公安部通报,近期美国执法部门在破获一起假药案件中获悉,中国境内有人通过互联网向美国销售假冒 “达菲”(瑞士罗氏公司生产的治疗禽流感的特效药)等药品。
2、中国警方会同国际刑警组织总部成功开展“木星行动”破获跨国制售假药案 2006年2月15日,国际刑警组织总部秘书长诺布尔访问中国公安部,通报了国际刑警组织在全球开展打击假冒青蒿虎脂药物行动(代号“木星行动”),以及在大湄公河亚区发现大量假冒中国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 “桂药”商标青蒿虎酯片(抗疟疾药品)的有关情况。对此,中国公安部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广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广西公安机关迅速突破“零线索”困境,逐步查明一个涉及我国广西、广东、云南、山东等省区以及中缅边境地区,从事生产、销售假冒“桂药”商标青蒿虎酯片的跨国犯罪网络,并将许某等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及时切断了一条从中国西南部地区向大湄公河亚区贩卖假冒青蒿虎酯片的主要地下通道,“木星行动”在中国取得全面成功。2006年8月,中国公安部将涉案的3名境外犯罪嫌疑人及相关线索等情况通报国际刑警组织。2007年7月18日,中国公安部代表团以“‘木星行动’在中国”为题在“2007年知识产权犯罪国际执法会议”上就此案发表演讲,引起各国执法机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国际刑警组织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人约翰·牛顿先生再次充分肯定和赞扬了中国公安机关能从“零线索”迅速突破全案的卓越工作表现,并希望中国公安机关会同国际刑警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从国际合作层面和专业层面,继续深入推动全球范围的打击假冒药品行动计划。
3、上海警方破获制售假冒网络线案 2006年3月初,上海市公安机关获悉市场上有一批假冒美国“安普AMP”、“康普SISTI”等多家知名品牌的网络线销售。面对仅有的简单线索,上海市公安机关决定通过深入侦查,查找网线制假、售假市场的源头,力求彻底摧毁制假售假网络。2006年3月30日,上海市公安机关利用犯罪嫌疑人交货时机,周密部署行动方案,对犯罪嫌疑人任某的居住地,以及制假厂房、仓库采取突击行动,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任某,并当场查获用于制假的生产工具,假冒“SISTI”品牌的网络线成品300余箱,及其他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网络线成品400余箱。为彻底摧毁这一制假销假网络,上海市公安机关继续扩大战果,从查获的账册、凭证入手,在2006年4月17日至2007年1月4日间,多次赴江苏、浙江等地,先后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数名,彻底摧毁了这一横跨上海、江苏、浙江的制售假冒网络线犯罪网络。
4、广东警方破获假冒“枸橼酸西地那非”药品案 2005年8月,中国警方与美国执法部门联合开展“越洋行动”,成功摧毁两国内的制贩假冒美国辉瑞公司“万艾可”(俗称“伟哥”)犯罪网络。广东省公安机关根据中国公安部通报的“越洋行动”后续案件线索,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调查,按照“端窝点、查网络、打团伙、抓主犯”的工作思路,经过一年多的侦查,逐步发现一个长期在广州花都、番禺等地大肆非法生产“枸橼酸西地那非”等假药,并销往上海、河南等地的地下制售假药犯罪网络。2006年10月28日,广东省公安厅制定周密的行动方案,出动精干力量,成功捣毁了一个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特大制假工厂,同时,在海珠、番禺查封了3个地下中转仓库和1个批发销售点,抓获吴某、苏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枸橼酸西地那非”成品1吨,查获生产线2条以及大批制假原材料。此案的成功侦破,为中美联合开展的“越洋行动”画上了圆满句号。
5、福建警方破获假冒“厨师”商标肉松案 2006年3月12日,福建省漳州市重点民营企业漳州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到漳州市公安局报案称,该公司拥有的福建著名商标“厨师”牌在福州被他人假冒。为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漳州市公安局立即于3月13日立案侦查。3月17日,主要犯罪嫌疑人赖某、肖某被抓获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赖某利用在漳州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驻福州办事处工作之便,从2003年10月至2006年3月间,伙同肖某等人分别从福州市和厦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系列肉制品,在福州市一出租房内进行拆包后,装入私自订制的漳州美味食品有限公司“厨师”牌标识的外包装纸箱和内包装塑料袋内,假冒“厨师”牌系列肉松产品在福州市某连锁超市销售,非法经营额达500余万元人民币。
6、浙江警方成功破获利用互联网跨国销售假药案 2006年4月17日,浙江省慈溪市公安机关立案侦办黄某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案。此案系中国公安部接到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北京总部报案线索后,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而部署浙江省公安机关限期侦办的一起跨国销售假药案。慈溪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此案,迅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联合专案组,发挥各警种优势,合成作战。专案组从权利人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简单线索入手,经过3天3夜连续不间断的艰苦侦查,于4月20日在上海将正欲出境外逃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一台其携带的、存储大量涉案信息的笔记本电脑。经调查,黄某利用互联网个人电子邮箱、MSN、QQ、移动电话等通讯交流工具,与国外客户、货代公司联系,通过货运代理公司的快件空运业务,向荷兰、美国等12个国家的24名不法分子销售假冒“伟哥”、“西力士”、“力维拉”等壮阳类药品1.8万粒,销售金额19余万元。
7、安徽警方成功破获假冒知名品牌牙膏案 2006年4月10日,安徽省宣城市公安机关根据上海市公安机关通报,及时掌握了宣城有人大量生产假冒“中华”、“高露洁”等品牌牙膏管的线索。宣城市公安机关经过细致摸排,逐步查明了一个涉及安徽、浙江等6省,从事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牙膏、牙膏管的犯罪网络。经过深入取证、精心组织,宣城市公安机关及时抓获游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并缴获假冒“高露洁”、“佳洁士”、“中华”等注册商标牙膏管139200支。经查,2003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游某伙同他人购置制假设备,通过来料加工或直接生产等方式,大量制造假冒名牌牙膏和牙膏管,共生产各种品牌假冒牙膏管3365万支、宾馆用小牙膏管43万支、成品牙膏129万支,并销往浙江、山东、广东等地。宣城市公安机关继续扩大战果,及时捣毁了游某设在异地的地下工厂,并查获“高露洁”、“佳洁士”、“洁诺”、“中华”、“两面针”等品牌牙膏管134.86万只、铝塑片材112卷(折合牙膏管41.46万只)、成品“高露洁”牙膏37528支、牙膏盒14400只、牙膏箱335个,以及价值约60万元的自动制管机、注肩机、自动灌装机等机器设备和大量原辅材料共计价值人民币约150万元。至此,一个隐藏长达3年时间,迄今为止最大的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牙膏的犯罪网络被彻底摧毁。
8、内蒙古“12·25 ”制贩盗版光盘案 2006年11月23日晚11时,根据群众举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组成联合检查组,会同内蒙古版权部门对内蒙古金威视盘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无SID码的多部影视剧成品DVD碟片1万余盘。2006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致函公安部,建议追究金威视盘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2006年1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成立了专案组,迅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了任务职责。经查,2005年9月,内蒙古金威视盘有限公司尚处筹备调试阶段时,犯罪嫌疑人邓某从广东带来了两个无SID码的生产线光头镜面,大肆加工制作盗版影视作品、游戏光盘。2005年12月,该公司经过批准刻制有码镜面后,仍继续使用无码镜面生产大批量的非法光盘。2007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将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内蒙古呼和浩特金威视盘有限公司和犯罪嫌疑人陈某、陆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9、湖南“1·28”特大侵犯著作权案 2007年1月28日晚,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公安部通报了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附近有仓库储藏、销售盗版图书,并极可能于当晚转移的情况。公安部立即部署湖南省公安机关开展调查,长沙市公安局当晚查获各类盗版图书30多万册。鉴于案情重大,长沙市公安局迅速成立“1·28”专案组,按照“控制仓储,抓捕疑犯,查清网络,搜集证据,扩大战果”的思路,成功摧毁一个涉及13个省、市,专门从事制版、印刷、储存、销售图书的盗版犯罪网络,共抓获涉案人员40余名,收缴扣押盗版图书268种629958册,码洋20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梁某自2005年初在长沙定王台书市二楼经营“引路灯考试书店”以来,通过非法渠道购得《国家职业药师资格考试指南》、《临床医师应试指导》等医科类教材和资格考试用书的盗版胶片,印制盗版图书300余种,近100万册,以图书码洋2.2至4折不等的价格,向北京、长沙、南京等地批发销售,码洋总计2000余万元,非法所得400余万元。2007年7月5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湖南长沙召开“1·28”案件总结表彰大会,对办案单位予以表彰。
10、福建“5·17”特大跨国制售假烟网络案 2005年底,福州市公安局在侦办某制售假烟案件过程中,发现一名涉案人员严某有参与制售假烟的行为,且背后可能隐藏着一个特大犯罪团伙。经过近3个月缜密侦查,基本掌握了以张某、严某为首的制售假烟犯罪团伙的活动情况。2006年5月17日,福州市公安局成立了“5·17” 特大跨国制售假烟网络案件专案组,正式立案侦查。经周密部署,2006年6月6日,福州市公安局与福州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在福州、漳州等地开展打假统一行动,一举抓获以张某、严某为首的制售假烟犯罪团伙成员36人,在福州、上海两地共缴获假烟8028条,查扣运假烟工具车1部,小轿车2部,存储相关电子资料的电脑10台,各种记账本35本,手机27部,银行存折8本,银行卡4张,冻结银行存款3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