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出纳涉嫌挪用222万元
帮男友开了6家服装专卖店 新婚不到一个月就被捕
核心提示:江西国贸广场有限公司女出纳黄某被指控挪用公司资金222余万元。案发前,她帮助男友在南昌、抚州等地,开起了6家品牌服装专卖店,就在他们幸福地步入婚姻殿堂还不到一个月,黄某就被公安机关带走,三个月后,另外一幅冰冷的手铐也戴在了她丈夫的手上。
[震惊]
结婚没几天就进班房
2006年9月底,沉浸在新婚愉悦中的江西国贸广场有限公司女出纳黄某,家中突然来了几名公安民警,随即,她被带往公安部门接受调查。9月30日,黄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亲戚朋友一直视为事业成功、爱情美满的黄某,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的消息让他们震惊。然而,事过三个月后,随着公安机关的深入调查,从事服装经营、在省内拥有多家品牌服装专卖店和商场专柜的黄某丈夫万某,也被涉嫌和黄某一同犯罪,于2007年1月,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指控]
3年挪用公司巨款222万余元
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黄某今年29岁,南昌市人,在某中专学校毕业后应聘在江西巨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国贸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广场)、江西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做出纳。
据检察机关指控,从2003年12月8日至2006年7月12日,黄某和其丈夫万某在商量后先后8次挪用物业公司22.5万元,这其中,除了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其余的钱都交给了万某用于服装生意周转。据了解,案发前黄某归还了物业公司部分资金,故检察机关最终认定黄某和万某从2003年12月8日至2006年7月12日期间挪用资金数额为18.5万元。
检察机关还查明,从2004年年底至2005年年底,黄某采取收取客户现金不入账的方法,先后挪用了巨成公司、国贸公司车位销售款、业主预交契税款、业主按揭还贷款等资金,共计2040188.06元。
[案卷调查]
两年开了6家专卖店
记者从办案人员那里了解到,2004年年底,黄某一口气从公司挪用资金40万元,来到万某家中交到万某手上,嘱托万某要妥善利用这笔钱。万某不久后利用这笔钱在南昌市胜利路开设了其第一家“圣玛田”专卖店。万某眼看服装店生意日益红火,渐渐不满足于一家店面,又开始询问女友,是否能再从公司想办法弄点钱出来。经不住恋人多番催问,黄某答应了万某的要求,继续去“弄钱”。
2005年2月份,黄某再次挪用公司资金15万元,在万某家中交给万某,万某拿到这笔钱后,在南昌市盛世东方商务中心开设了服装品牌专柜,从此,黄某挪用公司款项的行为也变得“轻车熟路”起来。2005年4月份,黄某挪用公司资金13万元,用于万某在抚州市临川区开设了一家圣玛田专卖店;2005年6月份,黄某挪用公司资金10万元,用于万某在南昌市丽华购物广场开设了圣玛田专柜;2005年8月份,黄某挪用公司资金10万元,用于万某在南昌市博洋商场开设了圣玛田专柜;2005年9月份,黄某挪用40万元,用于与广东圣玛田服饰有限公司合作在胜利路合作开设了圣玛田专卖店。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万某和黄某连续开了6家专卖店或专柜。
之后,黄某还陆续挪用公司资金20万元用于万某生意周转。除去用于万某生意周转的款项外,尚有560188.06元现金去向不明,黄某及万某均未不能说明用途。案发后,黄某和万某退回赃款63.6万元。
[法庭上]
挪用资金如滚雪球
日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黄某夫妻二人同庭受审。
在法庭上,黄某显得有些憔悴。一直低着头回答审判长的提问,她表示,2006年9月她才与相恋多年的男友万某打了结婚证,在谈恋爱期间,万某曾多次向她提起很想做服装生意,但因为没资金而苦恼。为了筹备投资基金,黄某想尽了办法。从2003年12月开始,黄某想到利用自己出纳的身份对所经手的公款下手。2003年12月8日,忐忑不安的黄某偷偷拿了江西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现金支票,像往常一样来到银行,取出了1.5万元现金。当月,黄某没有将该支票存根交给公司会计做账,事后把钱给了男友万某。黄某当庭表达了自己的悔意,说到,当时自己想得很简单,以为等男友服装店开业后赚了钱把款补上就没事了。但事情却远远没想象中那么顺利,随着男友开的店越来越多,所需要的资金数额也越来越大,到后来,她发现自己无法收手了。
据悉,万某出于贪多求快的心理,想把服装生意做大,在不到两年的时间中连续开了6家专卖店或专柜。由于大多资金和精力都用于扩展商铺,而不是好好对已有的经营状况进行巩固,万某的一些店面出于经营不善或其他一些原因都进入了惨淡经营的亏损局面,正是这样才导致了黄某挪用的资金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到最后“无法收手”。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法庭上,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和用于营利活动,价值人民币2225188.0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某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和用于营利活动,价值人民币2225188.0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案情复杂,法院庭审当日并无结果,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