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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男子离婚前转移财产 妻子打官司获赔16万

  本报讯 一对夫妻在闹离婚期间,丈夫将一处房产转让到自己父母的名下。妻子发现丈夫的“阴谋”后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财产价值50万元。近日,江宁区法院做出判决,妻子获分财产16万元。

  家住江宁区的邬红、秦德海夫妇因感情不和,于2005年闹上法庭要求离婚,但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

然而,面对已形同路人的丈夫,邬红下定了离婚的决心,遂于2006年3月起诉到法院再次要求判离。这一次,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做出了准予二人离婚的判决。可让人没想到的是,离婚后,邬红和秦德海的恩怨仍未了结,二人又因财产分割问题第三次对簿公堂。

  原来,邬红与秦德海结婚时,夫妻二人看中了位于东山街道上的一座商铺。但由于当时二人新婚不久,没有经济基础。于是,秦德海便把买房的想法告诉了自己的父母。老两口二话没说,从银行里取出80余万元借给了小两口用于购买商铺。小两口闹离婚期间,秦德海在没有和邬红商量的情况下于2005年8月将这座商铺转让到了自己父母的名下。而此时,这座商铺的市价已涨到了100万元。邬红知道丈夫的行径后气愤不已,她认为,商铺是婚后一起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秦德海没权擅自转让。同时秦德海之前还从银行取出了近10万元,没有说明用途。于是,今年初,邬红一纸诉状将秦德海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重新分割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法庭辩论中,秦德海称,这座商铺不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当初买房时,购房款是向父母借的,欠了债,现在以物抵债还给父母,并非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秦德海在和邬红处理离婚纠纷时,未经同意就将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给父母还债,且该财产价值明显大于债务数额,因此,邬红要求分割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当初的购房款是由秦德海父母出资,故在分割财产前要除去这笔债务。同时,秦德海取出的10万元也应平分,据此,法院最后判决秦德海支付邬红应得财产16万元。 

(责任编辑:王伟)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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