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燃气初装费案业主再败诉
肇庆中院二审“不作处理”,省检察院昨回复原告申诉称不合程序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方丽敏 通讯员 城步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广东省煤气初装费第一案近日有了终审结果,肇庆市中院认为初装费的收取属于行政部门调整的范围,法院不宜作出直接处理,驳回了杨明伟的上诉。
一审
物价局“工作失误”没效
2006年3月,杨明伟成为肇庆嘉湖新都市小区的业主,收楼时他向开发商交了3000元燃气初装费。他随后得知,物价局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曾两次批复,同意开发商收取的燃气初装费从1000元涨到3000元,杨明伟和其他业主认为肇庆市物价局的行为属严重违法行政,于是在去年3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杨明伟提出,根据省物价局1999年制定实施的《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应将管道燃气建设成本费用由有关部门审核、审批之后统一计入房产开发商的房价成本。因此,他认为开发商另外收取燃气初装费与该规定相悖。
此后,肇庆市物价局承认自己“工作失误”,4月26日,该局撤销了同意收费的两个批复文件,并下文称开发商行为属于价格违法,明令其停止收费。接着,杨明伟和其他4个业主撤销了对肇庆市物价局的起诉,转而起诉开发商,要求追回3000元燃气初装费及利息。
去年11月,肇庆市端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市物价局认定燃气初装费属价格违法的文件不具有强制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原告主张理据不充分,因此杨明伟等人的追费请求被驳回。杨等人表示不服,随即上诉至肇庆市中院。
二审
行政部门调整范围不处理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去年12月26日,省物价局作出了《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对原来已缴交初装费的用户,可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适当气价优惠。法院指出这一规定对原来已经缴交的初装费明确提供了具体的处理意见。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中的服务性收费,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物价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施行”的规定,本案的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收取属于行政部门调整的范围,应当由有关部门与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法院不宜直接作出处理。最后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接到终审判决的杨明伟昨日来到广州,向广东省检察院递交了申诉书。杨明伟在申诉书中认为,这是一件开发商侵权的案件,而不是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的定性有误。其次,杨明伟认为此案属于民事案件,应该由法院受理。不过杨明伟得到的省检察院的答复是按照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杨明伟应该向肇庆中院申诉,或者向肇庆市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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