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拟禁止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产品
早报记者 周瑜
记者昨日从正在召开的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获悉,《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已提交该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检验机构的资格、检验服务乱收费及非法推荐、监制等损害被检验人、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草案,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到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表示,浙江省各类检验机构已达1000余家,服务范围涉及工、农、商、贸等各领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少数检验机构伪造数据、虚假出证等问题。对于伪造、虚构检验报告及其数据、结果的单位,将处5万到2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2万到5万元罚款。
草案规定的检验机构禁止行为
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或参与推荐产品,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委托检验协议收取检验费用,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不得向被检验人收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