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草案提请一审
本报讯(实习生王春记者胡敏)24日上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翻阅草案,一些在农村备受关注的“撂荒”、“承包地调整”等问题,都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其中部分条款,也直接回应了2004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
问题———
长年撂荒,发包方可组织代耕。草案第10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已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告知承包方复耕;继续撂荒的,发包方告知承包方后可以组织代耕。承包方要求恢复从事该土地经营的,应当提前告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当在当季作物收割后交由承包方经营。”
承包地调整要按程序进行。在2004的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发现,随意调整承包地、缩短承包期,制定一些与土地承包法相抵触的地方政策或村规民约的问题,在农村不同程度存在。为此,草案专列一章,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保护作出规定。明确承包地调整,必须按程序进行,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经营权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有优先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在检查中发现,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够规范,一些地方出现了经济纠纷、农民利益受损、违法无序流转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实施办法草案第28条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同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优先权;以及可以尝试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