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学文 摄 |
震惊全国的“蓟县白塔寺地宫文物被盗案”昨天一审宣判,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本案主犯刘大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同样的罪名判处参与盗掘文物的原山东大学教师曹振庆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参与犯罪的原蓟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副主任赵学海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本案其他7名被告人亦分别被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这7名被告人的刑期在3至12年之间。
庭审现场
被告人纷纷推脱罪责
庭审中,被告人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韩连亚、曹伟的辩护人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各被告人进行了发问。被告人曹振庆辩解,他是在同学赵学海的邀请下来蓟县看望老同学,另外也是来帮亲友的孩子办理户口,并非为盗窃白塔寺的文物。其他各被告人均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大力的辩护人认为,刘大力没有盗掘古文化遗址的经验,没有犯罪资金和技术,不具备组织、领导、指挥盗掘的能力和素质,人员的纠集、联络、组织、安排、技术、资料和经费的筹集,盗掘过程的运作、指挥均不是刘大力所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振庆的辩护人认为,曹振庆不是集团首要分子,是从犯,请求法庭客观认定。被告人赵殿永的辩护人认为,赵殿永在盗掘白塔寺的过程中,事前没有预谋,只是为贪图私利而出资,不是本案主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学海的辩护人认为,赵学海没有参与预谋、选择作案现场、租房、具体实施和分赃,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韩连亚的辩护人认为,韩连亚是在赵殿永的纠集下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亦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曹伟的辩护人认为,曹伟没有动手参与盗掘,且事先不明知盗掘白塔寺,曹伟到蓟县后其他被告人已经开始盗掘,而且在给文物拍照之前,没有证据证实其主观上已经明确知道所拍照的是被盗文物,请求法庭予以客观认定。被告人周长安的辩护人认为,周长安是被纠集参与犯罪,在本案中仅起到介绍作用,且不明知所盗文物的重要价值,其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申小虎,有立功表现,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今年30岁的被告人刘大力,系本市蓟县人,小学文化,捕前是农民。53岁的被告人曹振庆,系山东省莱芜市人,大学文化,捕前是山东大学教师。被告人赵殿永,大专文化,捕前是天津市蓟县城关镇杨各庄中心小学教师。被告人赵学海,大学文化,捕前是天津市蓟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副主任。
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刘大力为牟取暴利,曾与一叫苏晨的人和一叫张新龙的人,密谋盗掘古墓,因故未能得逞。后来,被告人刘大力在张新龙、苏晨提议盗掘天津市蓟县白塔寺地下文物后,于同年12月间在白塔寺附近租赁了蓟县城关镇西南隅村民的平房一套。2005年6、7月间,被告人刘大力将盗掘白塔寺地宫内文物的想法告诉了被告人赵学海、赵殿永,赵学海、赵殿永表示同意,后来刘大力等又纠集了被告人曹振庆。经共同密谋、分工,决定由刘大力、赵殿永出资购置作案工具,曹振庆提供技术指导,刘大力等同时纠集了被告人亓孝军等盗掘人员,赵学海则负责提供车辆及白塔寺的相关资料。密谋分工后,曹振庆、亓孝军先后两次纠集被告人王安民及靳澄清、“老孟”、“老王”和小薛(均在逃)等数名盗掘人员。
盗掘开始后,刘大力、曹振庆负责现场指挥,赵殿永、韩连亚负责饮食和望风。被告人曹伟伙同赵殿永多次到白塔寺附近试探能否听到挖洞的声音。被告人亓孝军、王安民伙同其他盗掘人员在刘大力租用的平房院内采取先挖井,再挖地道以及挖洞等手段,从白塔寺地宫内盗出金属舍利塔、佛坐像、白釉瓷立狮、青铜法器、瓷器及水晶玉石、珠子等大量文物。在刘大力的指挥下,这些人用赵学海提供的车辆,将所盗文物运到刘大力之姐刘翠艳(另案处理)家藏匿。
为变卖所盗文物,又由被告人曹伟使用赵殿永出资购买的数码相机对上述文物拍摄照片数十张。其间,亓孝军、王安民伙同其他盗掘人员伪造了盗掘现场。2005年8、9月间,刘大力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联系销赃。经申、周二人介绍,刘大力将上述大部分文物卖给一陈姓男子(现在逃),获赃款220万元。
目前,已变卖的文物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追缴的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天津市蓟县文物局。
刘大力供述
文物多卖给了澳门人
被告人刘大力在接受审讯时供述,2005年夏天,他与赵殿永、赵学海在一起吃饭时,赵学海提及盗白塔寺的文物,他表示既没钱也没人,赵殿永表示出钱,赵学海表示可以找曹振庆。赵殿永和赵学海与曹振庆联系之后,小亓(亓孝军)和曹振庆先后来到蓟县,赵殿永又找来韩连亚一同参与。赵学海、曹振庆平时呆在宾馆里,在挖洞过程中遇到问题再去找赵学海、曹振庆研究。曹振庆还分别与他、赵殿永到白塔寺附近打探挖洞时是否能听到声音。
刘大力说,经人联系,他们将挖出来的大部分主要文物卖给了一个姓陈的澳门人,共得赃款220万元。
赵学海供述
曹振庆原系大学老师
被告人赵学海捕前是天津市蓟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副主任。他称,自己与曹振庆是大学同学。毕业后,曹振庆分配到山东大学当讲师,后来经商。2005年6月的一天,刘大力打电话让其找曹振庆来蓟县挖和珅家的墓,他表示同意,并打电话联系曹振庆,曹振庆亦表示同意。他又找到赵殿永,赵殿永也表示同意。几人在世纪宾馆商量挖墓的事,但因故未能得逞。刘大力坚持要挖白塔寺地宫,大家都表示同意。
申小虎、周长安供述
所卖文物都属唐朝文物
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分别供述, 2005年7、8月份,山西绛县横水镇的小靳告诉申小虎,几个天津人在山东挖到了文物,让申小虎给找买主,申小虎找到周长安,让周长安帮助卖出,周长安表示同意,此后二人一同来到蓟县刘大力家,周长安看过文物以后辨别是真品。后来经周长安联系找来一姓陈的老板,陈老板到蓟县后,刘大力带周长安、申小虎和陈老板一同来到他家,此后刘大力和陈老板成交。卖的文物有一箱珠子、瓷盘、瓷碟、铜法器、银琉金器和一个石佛,都是唐朝文物。
判决理由
罪名成立 予以处罚
审理本案的一中院法官认为,被告人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为牟取暴利,相互勾结,共同谋划盗掘古文化遗址内的文物,并出资或纠集他人实施盗掘行为;被告人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在他人的纠集下积极参与盗掘文物;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积极帮助销售他人盗掘的文物。依照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犯有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的行为均已构成倒卖文物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刘大力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销赃后又主持分赃;被告人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在共同犯罪中按照分工实施犯罪,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根据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依法分别予以处罚。
被告人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根据其各自参与的程度依法分别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周长安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大力的辩护人提出的刘大力不具备组织、领导、指挥的能力,盗掘过程的运作、指挥人均不是刘大力,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悖,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曹振庆提出的其来到蓟县不是为了盗窃白塔寺的文物的辩解,显系狡辩,其辩护人提出的曹振庆共同处于从犯地位的辩护意见,根据不足,法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殿永的辩护人提出的赵殿永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根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学海的辩护人提出的赵学海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缺乏根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韩连亚的辩护人提出的韩连亚在他人的纠集下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曹伟的辩护人提出的曹伟未实施盗掘行为,事先并不知道盗掘白塔寺文物,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拍照的物品是被盗文物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证据相悖,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长安的辩护人所提周长安在被纠集参与犯罪后,仅起到介绍倒卖文物作用,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表现,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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