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交的是保管费还是停车费?被告是车位出租还是车辆保管?
面包车被盗停车场被判赔九成
以亲说法
本报讯(记者/陈球 通讯员/穗法宣)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保管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李处(人名)将一辆面包车停放在停车场保管时被盗,该院判决停车场老板黎伟鸿承担九成赔偿责任,即赔付76410元给李处。
付了月保费车辆却被盗
2005年5月3日凌晨2时半,李处开着粤AGH769号面包车到白云区永平街集贤停车场保管,因停车场内车位已满,该停车场的管理员遂让李处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出入口前的马路旁,并将编号为054夜班的停车证交给李处,李处当时未给车辆上防盗锁便自行离开。
上午9时,李处欲取车发现车辆被盗,后到白云区公安分局永平街派出所报案,停车场值班管理员也到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
据悉,经营集贤停车场的黎伟鸿无领取营业执照,亦无划定固定车位。当时,李处每月向黎伟鸿缴纳月保费160元。
停车场担责判赔九成
双方多次磋商赔偿无果后,李处将黎伟鸿告至白云区人民法院。
一审时,白云区法院委托广州粤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讼争车辆进行评估,2006年3月3日作出评估结果报告,涉讼车辆市场价值为84900元。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黎伟鸿开办的停车场虽然无领取牌照,但李处将车辆停放在黎伟鸿处保管并每月交纳费用,李处交纳的停车费应属保管费,黎伟鸿对李处的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李处的车辆被盗黎伟鸿应承担主要责任;李处停车时车辆没有上防盗锁,加大了车辆被盗的风险,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负10%的责任),黎伟鸿应向李处赔偿车辆价值的90%即76410元。案件受理费3278元、评估费508元,由李处负担476元,黎伟鸿负担3310元。
是出租停车位还是保管?
黎伟鸿不服判决,向广州中院上诉称,李处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双方之间应是车位租赁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而且,黎伟鸿没有领取相关牌照,无经营保管站的资质,只是利用村里闲置用地租赁给李处用于停放车辆,黎伟鸿在租赁场地安排工作人员是为了确保经营利益,而并非提供保管。
最终,广州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3278元由黎伟鸿负担。
法官点评
主张出租车位查无实据
广州中院承办本案的法官认为,李处将讼争车辆停放在黎伟鸿处保管并每月缴纳一定费用,双方之间保管关系成立。黎伟鸿主张双方之间是场地租赁关系,而讼争车辆当时停放场所为停车场出入口前的马路旁,黎伟鸿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对于该场地享有何种权利及其有权租赁该场地,黎伟鸿主张双方之间是场地租赁关系不当。
关于李处没有上防盗锁应当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因上防盗锁并非李处停放车辆时必须所作行为,黎伟鸿主张李处存在明显过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于评估报告,因黎伟鸿没有在原审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申请,且经法院审查,评估报告所评估的车辆价格并不存在明显畸高的情形,对于黎伟鸿的异议不予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