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深圳拟立法,离婚女方无过错将多分家产。
正方 加大了保护女性力度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黄芝芳
关于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判决。
该条款虽提到了要照顾女方权益,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会按平均分割处理。深圳市拟出台“女方离婚时无过错可多分财产,一般不少于60%”的规定,是其根据该市的具体情况对《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细化,是一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近年来,妇女的地位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掌握家庭经济命脉的往往是男性,而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义务较多的,却恰恰是女性,她们在离婚时理应得到较多的补助。
甘肃省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周伦
首先,离婚女方无过错将多分家产的地方立法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均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负有诸如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扶养、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或遗弃等权利义务,若女方的上述婚姻家庭权益受到侵害,作为无过错的一方,其离婚时可以多分得共同财产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和精神。其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赋予了无过错方对另一方四种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对除此以外的过错,无过错方并不享有赔偿请求权。让无过错方享有多分共同财产的权利,能够全面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体现对过错方的制裁,既公平合理,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陈黎笋
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在离婚案件中,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大多是男方。对于在婚姻中受伤的女性,在身体、感情饱受伤害的同时,经济补偿作为一种救济手段显得非常重要。现行的法律虽然规定,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民事赔偿,但对具体的赔偿金额标准并无明确规定。深圳拟立法规定,对离婚女方无过错的可分得不低于60%的财产,在立法上对《婚姻法》和最高院的有关解释进行了进一步的落实,为保障女性权益提供了更坚固的保障,为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该项立法也一定程度地增加了男方的“犯错成本”,对维护家庭稳定起到重要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反方 男性权利该如何保护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温国鹏
首先,现行的《婚姻法》对于双方均无过错的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坚持均分原则,一旦地方上立法规定离婚女方无过错可多分家产,就会出现依据地方法规作出的判决明显与依据《婚姻法》作出的判决相抵触的情况,实际上就是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悖,有违法制统一原则。其次,此举可能损害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男方的合法权益,这既与《婚姻法》中过错原则相悖,更有违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再次,这一规定无形中加重了婚姻当事人,尤其是无过错男方的顾虑,人为的设置了不必要的离婚障碍,有干涉婚姻自由的嫌疑。此项规定实质上是试图以财产上的不利来遏阻一部分离婚案件的发生,财产侵入了情感的地盘。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刘来福
我国《婚姻法》对无过错方规定了请求损害赔偿权,同时又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和“因困难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无住处的”,有权请求对方物质帮助权。离婚女方无过错将多分家产,它不同于以上《婚姻法》所规定的任一权利,其目的是用多分家产来惩罚有过错的男方,显然是不可行的。夫妻财产因身份关系而共同共有,一般情况下在分家析产时双方应平分。在特殊情况下一方才可获得补偿权和物质帮助权,女方无过错而多分家产势必扩张了自己权利而缩小了男方权利范围,这是不公平的。再有女方无过错要多分家产,若男方无过错而女方有过错,男方是不是也应多分家产,若不多分,就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吉林省人大内司委赵立新
深圳拟进行地方立法,规定“离婚女方无过错将多分家产”。应该说,此项立法的初衷无疑是好的,妇女本身是弱势群体,在无过错的情形下多给予其物质补偿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婚姻家庭关系毕竟是属于公民私生活的范畴,公权力只有在必要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干预,更多的时候还应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表示。就以离婚时家庭财产分配为例,具体到每一个案件,哪一方应多分,哪一方应少分,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是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之一,还有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双方各自的收入情况怎样等等,司法机关需要综合各方面条件才能确定,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意志。在这类问题上,公权力的过度介入是否能达到良好的司法效果,也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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