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期间政府有权制定临时性政府规章
本报北京7月29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实习生梁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草案)》日前接受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
《决议(草案)》明确授权北京市政府在奥运筹备和举办期间可制定临时性政府规章,同时还从执法、普法、市民文明素质提高等多个方面提出,要为奥运会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据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介绍,为了给奥运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奥运立法协调组目前已经集中了有关部门先后对八十余项奥运立法需求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梳理、研究和分析,并已经制定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余项法规规章。
但是奥运法制保障问题覆盖面广、涉及城市运行和管理的方方面面,情况非常复杂,奥运会期间在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市容环境、广告管理等重要领域个别问题的处理上仍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因此北京市政府有必要提请适时授权。
针对此种情况,《决议(草案)》明确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奥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违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就补充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制定临时性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并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王嘉彦说,全力做好奥运会筹办工作是全市当前的首要任务,为此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不仅包括完善立法和有关制度,还需要做好依法监督、严格执法、提高市民法治意识、营造社会法治氛围等方面的工作,从立法、执法、普法、市民文明素质的提高等各个方面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