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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的法官选任
据史料记载,中国古代重视司法官吏的选拔是从商周时代开始的。
从商朝重视“三俊”,到秦汉时期的“独尊律学”,几乎任何官吏均从刀笔吏干起。然而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后,律学一蹶不振,世家大族子弟依靠“九品中正制”举孝廉为官不屑于学习律学。直到明清时期,官办学校内所读、所考与法律毫无关系,科举制度下培养出来的八股官员一任官职就要审判案件,形成了行政官员与司法官一体化的漫长历史。
经过晚清司法改革,行政司法合一、行政控制司法的基本格局被打破,司法趋向独立。
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以后,极为重视法官的选任。《临时约法》规定: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成中央裁判所法院,行使最高审判权,依法律审判民事、刑事案件,并且草拟了《法官考试委员会职令》、《法官考试令》,规定慎选法官。
南京国民政府也颁行了一系列考试制度,如《法官初试暂行条例》和《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条例》和《司法人员训练大纲》等,使司法官考试成为一项固定的、全国性的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1954年宪法和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宪法和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
1983年《法院组织法》对法官任职提出“法律专业知识”要求,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颁布,规定法官任职必须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同年,开始实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人员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法官法》的颁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遴选制度逐步确立。
为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适应新形势下人民法官审判工作的需要,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进行了修改,将法官的任职资格提高到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并须具备一定工作年限。为配合《法官法》的实施,同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并于2001年3月30日—31日举行了首次国家司法考试,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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