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小勇)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彭某每月付给其14岁的儿子生活费750元,并一次性支付教育费1.29万元。
2004年9月,彭某与何某离婚,法院判令他们的儿子随何某生活,彭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儿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2006年7月,彭某的儿子被某重点中学录取后,需缴纳学费2.58万元。为此,何某与彭某商量未果,她卖掉自己的住房给儿子交了学费,随后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彭某支付2万元的教育费用,每月抚养费增至1100元。一审法院认为,彭某每月支付的600元抚养费包括了教育等费用,儿子的2.58万元学费不该其支付;考虑到彭某的经济状况等原因,判令彭某每月增加支付150元生活费。何某和儿子提出上诉后,海口市中级法院认为彭某应为儿子就学提供经济帮助,因此作出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