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阎志江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如何有效的化解矛盾,平息“官、民”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全新的探索。近日,该院出台了开展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意见,在全市法院推行行政诉讼协调工作新机制。
就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具体做法,贵阳中院的意见确定了行政诉讼协调工作贯穿于庭前交换证据、庭审过程和庭审后宣判前三个阶段,并要求行政诉讼协调遵循五项原则,即:合法、自愿、有限协调、公开、公正原则。既要防止行政机关不当使用其实际影响力,迫使行政相对人接受和解方案,又要防止行政相对人借行政诉讼协调牟取不当利益。
诉讼协调的适用范围包括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征收案件、行政补偿案件、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等。
协调当事人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时,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可请求撤销和解协议,重启审判程序。
今年6月,贵阳中院受理了党某上诉贵阳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该案所涉贵阳客流园区枢纽总站系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也是贵阳市重点招商形象工程,所涉被拆迁户达196户之多。审理期间,合议庭找准本案争执焦点,经多次协调,从情、理、法等角度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上诉人党某对本案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