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沈阳8月1日电记者霍仕明从8月1日起,辽宁省沈阳市的职工将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这是自今日起开始实施的《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中规定的。
据沈阳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从1996年开始,沈阳市就已经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截至目前,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共有5467户,覆盖职工71.8万人。但目前非公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率不到20%,全市转制企业70%没有续签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完全覆盖率不足30%。
该规定明确写明,用人单位和职工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职工要约由工会提出,农民工由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提出。如果企业拒绝对方的协商要求,或是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的义务,或是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接受其要求,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特别体现了对沈阳市120万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流动务工人员联合工会,应当就农民工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等标准与农民工所在单位或者企业、区域、行业(产业)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农民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提出、协商代表的产生,以及签订时双方主体的确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