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中院设立民事调解合议庭定纷止争
本报记者 蒋德
这是一起行政诉讼。农民当事人来了,而政府部门的代理人却晚到。第二天重新开庭后,未进入程序,法官先裁定被告向农民当事人当庭道歉,并先行给付农民多跑一趟的路费。
庭未开,农民当事人就已经感到了法庭的温暖,一直悬着的心放下了。
在徐州中院,让农民当事人感到温暖的事情还有许多。比如,这里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凡有一方当事人是农民的诉讼,开庭时间一般不早于上午10点,不晚于下午3点。“农民兄弟路远,交通不便。法官中午可以不吃饭,但不能让农民早出晚归。”
过去的徐州中院并不这样。由于片面简单地强调法庭的司法功能,许多法官存在着“我是法官,我的判决就是正确”的观念,满足于坐堂问案,就案办案。但是,“我嘴大、你嘴小”的结果,常常是“案结事未了”,不但全院民商案件调解率全省倒数第一,而且上诉率、二审改判率较高。
是和谐司法理念的提出改变了这种局面。院长胡道才认为,司法手段不仅要在法律上定纷止争,还要成为理顺群众情绪、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因此,他们提出了和谐诉讼的概念。
诉讼要和谐,首先法官要消除“我嘴大、你嘴小”的特权心态,以平和的形象出现在审判活动中。为此,他们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要求法官尊重当事人、关注当事人,以和善的审判心态、妥善的方式、人性化的司法理念,调和尖锐的利益冲突,缓和激烈的诉讼情绪,实现不同诉讼主题的理性与协同。在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就给双方发放“案件监督卡”、“案件反馈卡”和“诉讼监督告知书”,请当事人监督法官的举止言行。
法官的平和形象当然有助于缓和双方当事人的情绪,而“以调为先”原则的提出,更促进了诉讼过程中和谐气氛的形成。
徐州中院有个专门的民事调解合议庭。按照“以调为先”原则,该院所有民事诉讼,都要先经过这个由4名资深法官组成的“调解合议庭”。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曹建平告诉记者,别看这个合议庭只有4名法官,但全院80%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都是由他们完成的。
法官于洪文曾经办理过某热电公司与某纸业公司的官司。先是热电公司讨要纸业公司所欠380万元供热款,后是纸业公司向热电公司索赔其违约停气造成的200万元损失。由于双方伤了和气,索赔数额也一涨再涨,甚至专业的审计部门搞了5个月,也没弄清双方的具体损失。
经过两次开庭,于洪文心中有了底———按照双方诉求,无论怎么判,总有一方要上诉。于是,于洪文首先以公正和诚恳的态度赢得双方信任,接着通过分析诉讼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成本,帮助双方在分清事实的基础上,寻找双方可能达成共赢的利益平衡点。结果,一对眼看就要关系破裂的“冤家”,又重新成为合作伙伴。
正是由于推行和谐诉讼,徐州中院已经在全省法院系统取得人均结案数、当庭结案率、民事案件调解率等7项第一,跨入全省先进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