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日电 日前,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该规定将自今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规定指出,不符合区划用海项目可建议重新选址
据国家海洋局网站消息,这是中国出台的针对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首个部门规范性文件,旨在切实提高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技术水平和可操作性,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规范海洋功能区划管理意义重大。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环境保护的科学依据。国务院于2002年8月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03年3月批准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先后批准了辽宁、山东、广西、海南等8个沿海省(区)海洋功能区划。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于2006年12月批准发布了新修订《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沿海大部分市县已经完成了第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有些地区已经启动了第二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实施,有效规范了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促进了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在多次研究讨论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海洋局出台了《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新出台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分6章共33条,针对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等具体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要求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进一步明确了海洋功能区划的法律地位、海洋功能区划与各种涉海规划的关系,规定了海洋功能区划在海域管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国家和地方重点用海项目,选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现有海洋功能区划的框架下,提出重新选址的意见,这可以有效避免海洋功能区划频繁修改的问题。根据该规定,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还将加强对海洋功能区划的监视监测,防止擅自改变海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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