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8月1日电检察机关能否对民事案件执行进行监督?记者从今日在此间结束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研讨会上了解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正在研究制定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制度,深圳市将成为全国率先依地方法规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城市。
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王惠玲介绍,近年来,深圳市检察院通过群众的申诉,发现了14件民事执行案件存在问题,其中一部分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做工作使当事人息诉;另一部分案件则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促使法院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就在今年6月份,深圳市检察院还就该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对陕西省纺织品集团公司执行中存在拍卖评估不合法的问题发出了检察建议,在区法院的大力配合协调下,执行中的问题得以纠正。
记者了解到,尽管检察机关在规范执行行为、防止执行权滥用以及支持法院依法执行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可低估,但是长期以来该项工作并未得到很好落实。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检法两家对此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5年以批复的形式规定对民事执行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从而限制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与会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有宪法依据。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大量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现实依据。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对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之前,与会人员呼吁,审议中如能加入“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规定,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将对解决长期困扰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缺位问题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与会者高度评价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制度草案,并以此为蓝本重点对执行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监督措施进行了深入研讨。
今年3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根据这一地方性法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将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列入今年的32项专项工作中;经过反复酝酿及与法院协商,研究起草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制度,对两院工作的协调、执行管辖、对执行裁定的监督、立案与审查、调查权、再次监督、现场监管、查处违法犯罪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目前该制度正在广泛征求意见,预计将于年底前实施。
李伟雄 孟广军 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