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8月2日电 记者潘从武吴亚东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试行方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终止合同的,须在终止后7日内进行备案。这是新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采取的重要手段。
对不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或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