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家宜解不宜结
——从湖南首例“恢复性司法”谈起
江山
7月27日,曾因伤害他人被判刑的湖南人老杨在监狱内与被害人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者表示接受赔偿并同意对其减刑。法院根据这一和解为老杨减刑并将其释放。
所谓“恢复性司法”,就是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刑事案件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由于它能使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实现沟通、谅解、补偿,消除隔阂,从深层次化解矛盾,使原本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这种方式目前在西方法治国家很流行,它符合社会管理的良性目的。
在中国人眼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一俗语背后其实隐藏着一种传统的刑法观念,那就是报复刑主义。这一观念的基本要求,就是用“以牙还牙”式的报复方式来对待那些加害过他人的人。
应当承认,报复刑主义有其天然的合理性和历史渊源,对于违法的加害人来说,如果不给予其一定的惩罚,的确不足以制止犯罪,震慑其他欲犯罪者。
但问题是,报复刑主义也有着天然的缺陷,那就是导致怨恨加深,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指的就是这个道理。古代社会强调的“父债子还”、“报仇雪恨”等说法,正是这种报复思想的集中体现。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各种利益矛盾冲突越来越多,甚至越来越激烈,如果不适当削减矛盾和仇恨,这个社会就会陷入人人自危的境地,因此,以恢复被损社会关系为目的的恢复性司法就应运而生。这一理念的基本观点是:对于已经产生的矛盾,一方面要通过利益调节机制和惩罚机制来解决,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通过多种办法修复被损的社会关系,达到彻底消除矛盾的目的。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就是指这个道理。
在刑事犯罪领域,很多犯罪行为都会给被害人带来肉体、精神或者财产的直接损失,同时还可引起被害人家属、企业等其他相关利益者的间接损失。如果单纯地通过判刑甚至处死,很多损失无法挽回,矛盾会因此继续积累。
而如果通过恢复性司法,既能督促加害人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还能促成矛盾双方的谅解,最终在一种平和的谅解氛围中,被害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加害人心服口服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责。这种两全其美的好事,是全社会都乐意看到的。
笔者注意到,有人也对“恢复性司法”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那是“有钱就能减刑”的表现,其实,这种认识还是比较片面,的确,这里存在花钱买原谅甚至获得减刑机会的现象,但这种原谅很宝贵,至于减刑,则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并非像有人所说的那样只要交钱就可随意减刑。
我们现在提倡建立和谐社会,在笔者看来,这种和谐,不仅包括政府与民众的和谐,更包括民众之间的和谐,而那些本已因犯罪产生矛盾的公民之间,其和谐得到恢复尤为重要。恢复性司法正好实现了这一功能。因此,它是值得肯定和推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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