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见女儿难 父亲起诉讨探望权
法官判决 原告每月可在合适时间探望女儿两次
本报讯 (记者 孙慧丽 通讯员李国玺 魏永生) 李某和妻子马某离婚后,孩子跟马某生活,但李某多次要求见女儿都遭到马某的拒绝,于是李某将马某告上了法院。
据了解,2003年8月时,长期闹矛盾的李某与马某在法院的调解下,解除了婚姻关系。当时女儿跟随母亲马某一起生活。
离婚后,思念女儿的李某曾多次去看望他的女儿,但是每次都遭到马某的断然拒绝。
曾经有一次,李某给女儿买了新衣服和很多零食,兴冲冲地来到马某住的地方,想看看多日未见的女儿,然而被前妻推出大门。
在多次与前妻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李某为了实现看望女儿的愿望,遂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探望女儿两次。
法官在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法院判令李某每月可在合适的时间探望女儿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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