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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博士发文指“祝氏集团”涉嫌多宗罪 |
北大法学博士发文指“祝氏集团”涉嫌多宗罪
6月底,一名孕妇从河南来京,为追讨加盟费欲从SOHO现代城跳下。在这一极端事件背后,一个涉及数十个品牌的所谓“加盟骗局”浮出水面:以祝炳章、祝章兄弟为首的“祝氏集团”通过运作假洋品牌,以招商加盟形式收取代理人巨额资金后,公司随即倒闭甚至销声匿迹,致使加盟商血本无归却索赔无门。截至2006年底,我国拥有特许经营体系2600个,覆盖60多个行业,加盟店铺20多万家。
因此,对“加盟陷阱”进行法律分析,不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且对警醒公众认清“加盟陷阱”,防止上当受骗具有重要意义。
“加盟陷阱”及预防
金锦萍
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一种模式,指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自己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模式如果运用得好,完全可以实现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双赢:特许人吸收投资者加盟,迅速实现品牌和市场的扩张;而被特许人通过资源共享,利用成熟、科学的管理模式赢利。而且从宏观而言,特许经营有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重新整合和市场秩序的净化。
但是,成功的特许经营网络需要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被特许人正是基于对于特许人在加盟广告中所传递的相关信息的信任才会决定投资。几乎所有的特许人在招募被特许人时都会介绍自己所拥有的经营资源的优势、为加盟者所能够提供的管理经验、专业培训和后续支持,以及加盟者可预期的投资回报水平。但是由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被特许人处于缔约劣势,易被欺诈。最近为媒体所披露的利用特许经营方式所实施的欺诈使不少投资者遭受到巨大损失,让这一经营模式备受质疑。特许经营欺诈被形象地比喻为“加盟陷阱”。
“加盟陷阱”的形成原因众多。例如有些所谓的“特许人”根本不具备可以进行特许经营的资源和资格,纯粹以骗取加盟费为目的,在诱骗投资者缴纳相关费用之后便从人间蒸发,或者根本不提供其所承诺的支持和服务。此类行为实质上是将特许经营作为诈骗金钱的手段,构成民事欺诈当属无疑,情节严重的还可构成犯罪。另外一种情况是,特许人虽然拥有开展特许经营的各种资源,但是其管理模式尚未成熟或者经营经验不足,在吸收众多加盟商之后,其本身生产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管理能力无法胜任日益扩大的经营规模,致使特许人无法兑现对被特许人的种种承诺,被特许人无法获得特许经营模式所能提供的便利和优势,最终导致投资失败。尽管对于后一种情况是否构成欺诈尚有争议,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如果特许人明知自己无法提供充分足够的后续支持依然向被特许人信誓旦旦的,也构成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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