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陷阱”之罪数形态
伴随众多加盟陷阱浮出水面,加盟行骗者的伎俩也渐渐被司法机关所掌握。
一是精心打造“皮包公司”法。如用假身份证,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等方式,注册形式上貌似合法的公司,骗取加盟者的信任。但实为皮包公司,随时可以像祝氏集团下设诸公司那样“倒闭”或隐匿;二是借助媒体广而告之法。花重金在报纸、媒体、网络上进行广告宣传,其中不乏对商品和服务作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公众;三是“鱼目混珠”引人上钩法。样品采用质量好的产品引人上钩,而其他商品则鱼目混珠,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欺诈加盟者。
通过对以上加盟诈骗手段的分析不难看出,加盟陷阱不仅仅触犯了刑法中合同诈骗罪这一个罪名,还可能在注册“皮包公司”的过程中,触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这一罪名;在广而告之的过程中,可能会触犯虚假广告罪;在“鱼目混珠”的过程中,可能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的相关罪名。但由于上述各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手段与目的上的牵连关系,因此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作者系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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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许经营的起源,学术界尚无统一的说法,有西方学者称特许经营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公元前200年的中国。欧洲关于特许经营的最早记录是11世纪的英国,国王授予贵族领地,贵族享有领地内的行政管理权和征税权,作为回报,贵族将税收的一部分上缴国王,这部分费用被称作特许权使用费。到中世纪,也是在英国,特许经营关系出现在酒厂及与其有契约关系的酒馆之间。这些酒馆属于酒厂所有,但由“受许人”经营。这时的所谓特许经营,与现在我们所指的特许经营有本质区别:在现代意义特许经营中,受许人独立拥有其业务,而当时的酒馆受许人并不能拥有酒馆的所有权。胜家缝纫机公司被公认为现代意义特许经营的鼻祖。1851年的美国,胜家的产品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它的管理层意识到要想继续扩大市场份额,他们需要与消费者贴的更近,而这需要一个强大的分销网络和众多的服务门店,单靠胜家自身的力量难以实现这一目标。于是,胜家公司授权那些拥有合适场地、财务状况良好并有一定管理基础的公司特许权,由这些公司负责产品展示和为顾客提供售后服务并收集产品信息。胜家公司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并负责市场宣传,同时给予各家公司地域保护。从那时到现在,胜家公司一直沿用这一形式,公司亦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特许经营在我国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1993年,李宁公司本着“取之体育,用于体育”的精神,通过体育赞助迅速在全国传播推广,广泛建立起自己的连锁专卖店营销体系,代理商主要以体委系统为主,在全国迅速建立起加盟连锁专卖体系,从而使李宁迅速成长为中国体育用品第一品牌。1993年全聚德集团成立后,开始探索用特许经营方式发展分店,随后华联、联华、东来顺、马兰拉面、荣昌洗染等企业都快速地发展了特许加盟店。截至1998年6月,我国连锁经营协会团体会员中有50家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而大多数是9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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