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检察官参加庭审,我非常放心,相信法院会作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这是一名原告说的话。
据8月6日《检察日报》报道,这名原告曾向江苏省高邮市法院申请审案法官回避,法院满足其要求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后,原告对法院能否公平公正审理案件仍不放心,为此,当地法院特意邀请民行检察官旁听庭审。
庭审后,原告感慨地说:“有检察官参加庭审,我非常放心。”
原告的放心蕴涵着一个朴素的道理:法院审判案件应依法接受监督。但近些年来,检察机关在依法开展民行法律监督时,却不时地遇到一些阻力和困难。这些阻力和困难,基本上源于一处:认为民行法律监督工作会损害审判的权威。
果真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有:
第一,从法律规定上看,检察机关开展民行法律监督于法有据。我国宪法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有错误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以后,认为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才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提出抗诉后,审理案件的依然是法院;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成立的,在审理之后依然可以判决维持原判。去年1月至11月,法院审结抗诉案件6969件,其中原判改变率为73%,在剩下的27%的案件中,除调解结案外,法院并没有采纳抗诉意见。
第四,检察机关在开展民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对相当数量的正确裁判,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这既维护了审判的权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审判机关的工作压力。不仅仅如此,近些年来检察机关为提高民行案件的办案质量,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在实践中对民行案件实行立案和审查的分离等。
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反复证明,检察机关加强民行法律监督,不仅不会损害法治权威,相反还能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于司法机关本也是一件好事,何乐而不为?
值得关注的是,让本案原告真正放心的依据是高邮市检察院与该市法院2004年11月联合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定期派员参加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庭审活动的意见》。正是这份意见将检察院对民行案件的庭后监督延伸到了庭中监督。民行检察官在旁听庭审过程中,对法官适用法律和证据采信情况进行“近距离”全程监督的同时,可以帮助法官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提高庭审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