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洪松王士忠)7月25日,山东省蒙阴县法院对该县检察院首例以新罪名“隐瞒犯罪所得罪”追诉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杨立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以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单处罚金3500元。
今年7月初,蒙阴县检察院在审查杨立东涉嫌故意伤害案时,发现其有帮助他人销售盗窃摩托车的嫌疑。在及时调取了相关盗窃案的卷宗材料和被告人供述、相关证言等证据,并找到买车人及被害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后,办案人员最终确认:被告人杨立东于1月7日,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赃车的情况下,仍联系买主销售了一辆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