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位未派工不应赔偿
法院:公司支付医疗费足以认定系派工
本报讯记者潘从武保洁员刘栓去客户家擦玻璃时不幸摔伤致死,他既没有和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拿不出事发当天家政公司的派工单,他的家人要求家政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
二审法院最终维护了刘栓家人的权益,判令家政公司赔偿刘栓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
据了解,自2005年开始,刘栓就在乌市一家家政公司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他没有和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去年5月15日,刘栓到乌市钱塘江路居民张某家中从事家政服务,擦玻璃时不小心从楼上摔下被送到医院。因刘栓伤势严重需要手术,家政公司负责人赶到医院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还交纳了1000元医疗费。去年6月5日,刘栓因多个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随后,刘栓的父亲将家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4万元,同时还向法庭提供了刘栓与家政公司签订的一份协议。而家政公司则认为,公司从未与刘栓签订过协议,公司当天也没有指派刘栓去进行家政服务,他是私自揽活,因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乌市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栓的父亲要求家政公司赔偿缺乏充足的依据。一审法院驳回了诉讼。
刘栓的父亲随后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乌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栓的父亲没有提供派工单,但刘栓的《住院证》上记载的他的工作单位、家政公司负责人在手术同意书上的签字以及支付的1000元医疗费等事实,足以认定刘栓当天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前往客户家中服务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