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4岁少女屡遭轮奸
浙江在线8月8日报道 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少女,先后遭受三名青年的蹂躏。在公、检部门积极调查取证的同时,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为掩盖自己儿子的罪行,也在紧锣密鼓地制造一场伪证闹剧。
初二女生屡遭强奸
浙江省江山市某中学初二女生小艾,从小被领养,一直跟着单身的养父生活。正值豆蔻年华的小艾,藏着满肚子少女的心事,却无处诉说。渐渐地,小艾开始变得不爱学习,还结交上了一些社会上的不良少年,整天像脱了缰的野马一样在外面疯玩,常常夜不归宿。
2006年2月4日,正是大年初七,小艾和她的那群朋友们玩得不亦乐乎。当晚深夜,涉世不深的小艾被心怀鬼胎的当地小青年姜五带到家中。小艾的活泼漂亮,早已让姜五垂涎三尺,此时,早已玩得精疲力尽躺在床上的小艾就像一只小羊羔,让饿狼般的姜五燃起了强烈的欲望。于是,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
首次强奸轻易得逞,姜五不但没有丝毫愧疚,反而更加胆大妄为。第二天晚上,他又伙同另一男青年毛四,把小艾及另一女孩郑某带到自己家中“玩耍”。期间,姜五又两次对小艾实施奸淫。
这一夜的经历,不但加深了姜五的罪恶,也让一直对小艾蠢蠢欲动的毛四起了邪念。2006年2月6日晚,毛四伙同男青年毛三,约小艾到当地网吧上网直至凌晨,随后在当地的一家小宾馆,两人先后三次对小艾进行轮奸。
眼见受害后的小艾并没有回避自己,原本有些担心的毛三顿时放下了包袱。2月25日傍晚,不怀好意的他,又一次把小艾约到自己家中,再次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原本,在受害少女的无知和沉默下,事情可能就此走向更严重的后果。没想到此时,峰回路转。
毛三听“道上的人”说,有人扬言其玩了自己的女朋友,要找他算账。做贼心虚的他,跑到了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于是,全部案情浮出水面。
2006年5月13日,三名嫌疑人被依法逮捕,5月25日,该案移交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意外“证据”横生变数
2006年7月13日,该案一审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刚刚开始,辩护律师就抛出了两份让公诉人颇为意外的证据。一份是被害人当年的接生婆杨某的书证,证明被害人出生在“1991年3月17日”;另一份是带过被害人的八旬老太郑某某,证明被害人“属羊”(以此推算为1991年出生)的录音资料。被告人也提出了自己不知道被害人未满14周岁,并且是在征得其同意之后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解。
这一突然的变故,使案情陡然急转,罪与非罪,一下子乾坤倒转。于是,公诉人当机立断,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并于同年9月20日撤回起诉,10月16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大量细致的调查补证工作开始了,检察官们根据有关证人回忆被害人出生时,正值农村割“花草”(一种春季农作物)时节,并且恰逢“有台风”的“雷雨天气”,以及当年该村因为台风死过人等线索,向当地农业、气象部门查证核实,甚至还对比了当年因台风丧生的村名墓碑上的生卒时间。
所有这一系列的证据,都直指同一个事实:小艾出生于“1992年4月19日(农历3月17日)”。
2006年12月5日,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本以为这板上钉钉的事了,谁料,辩护人又抛出4个证明被害人出生日期为“1991”年的“证人”,并且有3人出庭作证。
到底采信控方的证据还是辩方的证据?合议庭再陷困境,案件再度搁浅。
另辟蹊径突破伪证
通过几番调查补证,被害人的年龄问题本该是板上钉钉、无可辩驳了。可为什么总有一些“证人”,几次三番提供不实证据?显然是有人在从中作梗,而这一点在调查补证的过程中也已经有所反映。
在公、检双方的缜密调查下,经过艰难查证,一个精心谋划的伪证包庇案终于真相大白。
原来,在毛三等3人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后,3个嫌疑人的父亲便密谋在被害人的年龄上做文章——三人各出一万块钱,希望能买通相关人员做伪证。
2006年5月24日前后,三名嫌犯的父亲先后找到小艾的养父、生父,提出将其女儿的年龄报大一岁,并许诺将予以报答,但均遭拒绝。
2006年6月18日,其中两名嫌犯的父亲找到了小艾外婆黄某,谎称是小艾生父的朋友,并称小艾因在学校与人打架被开除,想帮其转学。但因为小艾只有15虚岁不能转,只有16虚岁才能转。
黄某信以为真,同意将小艾的年龄报大一岁。两名嫌疑人的父亲又叮嘱黄某,以后再有人来调查,一定要说小艾是16虚岁。接着,他们又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接生婆杨某的虚假书证。
之后,嫌疑人毛三的父亲又找到当年帮小艾养父带过小艾的八旬老人郑某某,说服她做了假证。这便有了首次开庭时,律师提供的“证据”。
在案件延期审理和补充侦查阶段,三嫌疑人的父亲,继续在公、检机关调查补证的同时,一刻不停地完善着“证据”。
他们先后找到当年小艾被领养事件的知情人李某、刘某和刘某的女儿,通过金钱诱惑,让刘某将小艾出生的年份和自己母亲去世的年份相联系,又让刘某的女儿谎称小艾生于自己结婚那一年,从而双双作出了“小艾生于1991年,属羊”的伪证,并出庭作证。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虽然当事人机关算尽,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作茧自缚。2007年1月,涉嫌包庇的毛三、姜五的父亲,工地老板李某,刘某父女共五人归案(毛四的父亲在逃),其中三人被依法逮捕,两人被取保候审。伪证案的成功查处,彻底打破了当事人企图颠倒黑白,逃脱法律制裁的妄想。
抗诉后判决被纠正
2007年2月6日,这起一波三折的强奸案,在恢复审理之后再次开庭。4月20日,江山法院对三被告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其中兼有累犯和自首情节的毛三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毛四、姜五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认真审查之后认为,本案中毛三、毛四的轮奸情节,没有在判决结果中被认定;而对于奸淫幼女这一法定从重情节,也没能在判决中得到体现。
虽然在本案中,被害人与几位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时,确实存在自愿的因素,但被害人的自愿,正是年幼少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对性行为的认知不强的表现,而立法上对强奸幼女不论是否自愿均构成犯罪。
4月30日,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抗诉。
6月21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最终依法改判毛三有期徒刑5年6个月,毛四(未成年)有期徒刑4年6个月,姜五有期徒刑3年6个月。
7月6日,与此案相关的伪证、包庇案也作出了一审判决,工地老板李某等五人分别以妨碍作证罪、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和4至6个月不等的拘役。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身为人父的护犊之心更是无可厚非。但当亲情与法律必须进行抉择的时候,有些人选择大义灭亲,舍生取义,有些人以身试法,善恶不分。不同的选择决定不同的人生结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必定会得到伸张,违法者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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