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8日电(记者毛晓梅王文帅)中国保监会8日公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下月8日。
《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对保险公司(特指外资股权占公司股权总额25%以下的中资保险公司)增减资本、变更股东、股权质押等行为作出了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和经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人,可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投资人向保险公司所投资金应为自有合法资金。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禁止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对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要求。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则强调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相关资格条件包括:“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等。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除保监会批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禁止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公司吸收境外金融机构参股的,以及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人或持有公司股权10%(含)以上股东的,均应报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获批准或备案后2个月内未实际交割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除质押的管理。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应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每季度末应将股权质押情况向保监会报告。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