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谷立辉 通讯员/汪次安)昨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仁化县林业局原局长温某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贪污、受贿赃款和来源不明财产共计131.8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年底的某一天,仁化县林业局某林业站站长刘某到被告人温某的办公室,上交“转移支付”款6万元,温某收款后将该笔公款据为己有。
同年11月的某一天,仁化县林业局某林业站站长谢某因工作失职怕影响前途,去被告人温某家中请求关照,送给温某1万元。
同年9月的某一天,仁化县林业局某林业站站长刘某某为其妻子能调入县林业局做临时工,去被告人温某家中,送给温某0.2万元。
同年4月的某一天,被告人温某到仁化县某林场检查工作,场长刘某某为感谢温某的照顾,趁无旁人时,送给温某0.98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温某家庭财产共计154.58万元,减去收支差额、贪污、受贿款后,尚有123.68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