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将交易型受贿、收受干股等十种行为规定为受贿犯罪,这为我国惩治新型受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该《意见》关于交易型贿赂犯罪的规定,在实践中认定较难,应进一步完善。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在这里,市场价格好确定,但受贿数额难以确定。主要是“明显低于”和“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不好确定。低多少算明显低,高多少算明显高,不好把握。比如,商品房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为2000元,如果行为人分别以每平方米1500元、1200元、1000元、800元购买,哪个算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多数人会认为800元是明显低于。但笔者认为,这些价格均属“明显低于”。原因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只要支付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达到5000元,有利用职务便利这个要件,就应构成犯罪。这样,一般的房屋在80平方米以上,价差很容易达到5000元。可是,如果真这样以差额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打击面太大。
为了便于实践操作,准确适用法律追究受贿人员的刑事责任,笔者建议对“明显低于”或“明显高于”的界限规定价格比,达到这个比例,价差总款符合犯罪的立案标准的,就认定为犯罪。价格比是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比例。根据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收入状况,交易价格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40%的,作为明显低于或高于的界限。计算方法为两种,一种是交易单位价格与市场单位价格的差额除以市场单位价格;另一种是实际支付价格计算的总款与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价格总款之比。
(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