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民办学校不得跨年收费
时报讯(记者 薛冰 通讯员赖红英) 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近日出台加强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在准入制上规定,要办民办学校必须有自有用地的条件。
该办法规定,民办学校收取学费,要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刊登、张贴、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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