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邯郸农行金库被盗案主犯作出一审判决 子辉 摄
公安机关在抓捕现场缴获巨额赃款 子辉 摄
编者按备受各方关注的河北省邯郸市农业银行支行金库被盗一案近期有了一审结果,任晓峰、马向景二人以贪污罪被判处死刑。根据案情,任、马二人不惜铤而走险的原因,竟是迷恋彩票,其非法获取的四千多万元巨款全部用来购买彩票。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本案被害方邯郸农业银行能向当地的体彩中心索回任晓峰等人当时买彩票的巨款吗?如果可以的话,在目前我国缺少一部彩票法的情况下,接下来进行的彩票款追回等行为,无疑对现在频频发生的各类彩票纠纷的解决有着很好的判例作用。
人们期待着,不论是哪一种解决方式,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既有的法律程序进行。
本报记者 万静
8月9日上午,震惊全国的河北省邯郸市农业银行支行金库被盗案,由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任晓峰、马向景二人以贪污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贪污金库巨款只为买彩票 2007年4月14日,邯郸市农业银行金库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被盗现金人民币近5100万元。金库管理人员任晓峰、马向景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后,二人驾车潜逃。马向景于18日15时许在北京被抓获,任晓峰于19日8时许在江苏连云港被抓获。
随着案件的侦破,人们吃惊地发现,任晓峰、马向景二人竟将盗窃来的四千多万元现金全部买了彩票,而就在案发的当天,任晓峰一天之内就花了一千四百多万元购买彩票。让老百姓感到困惑的是,如果任晓峰支付的全是现金的话,这些钱,就算是1分钟清点150张的点钞能手也得清点将近16个小时。同样感到困惑的还有邯郸当地的一些彩票销售人员,他们认为任晓峰这种买彩票的方式在一般投注站是不可能完成的,因为彩票机超过五万元就打不出来彩票。那么任、马二人是如何完成这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呢?
据本案辩护律师严国亚介绍,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任、马二人就开始有从金库中盗取现金。特别是今年3月16日至4月13日,任、马总共从金库盗取现金3295.605万元。任将其中的3125万余元在张某、刘某、毕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彩票站购买彩票。4月11日,任晓峰共转入张、刘、毕的彩票站1410.1万元,用于购彩。任买彩票有三种途径:一是零买,几千、几万元地在体彩站购买;二是将从金库盗出的钱存在自己账户上,要买彩票时,通过转账转到体彩站的体彩机账户上,五十万、一百万元地分批买彩;其三,将从金库盗出的钱直接存进各体彩站体彩机对应的账户上,然后就地购彩。
据媒体报道,4月14日下午,任晓峰在邯郸农行一楼营业大厅,分15笔,每笔40万元,共向河北省体彩中心打款600万元用于购买彩票。
农行能否向彩票中心索回巨款 随着,任、马二人一审被判死刑,更多的人开始把关注的目光从刑事案件的审理转移到买了彩票的巨额赃款,邯郸农行该如何依法追回这个问题上。
业界认为,在目前彩票法缺失的前提下,邯郸农行向彩票中心追回四千多万元买彩票的赃款,需要克服一些法律上的障碍或难点。法律专家指出,农行能否从彩票中心索回巨款,涉及到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意思是,如果一方公平、合理地善意取得另一方的财产,并且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形,即便另一方并非该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也不应向善意取得者索还。这一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有明文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案件情况,任晓峰一次买彩票的款额就达到了1410万元,这种不计后果的狂买彩票行为,彩票中心如果没有任何警示或劝阻,或者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某种恶意或过错。那么作为不当得利,农行可以直接向彩票中心追回这笔巨款。
严国亚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的赃款应该上缴国库。因此彩票中心应该向国库上缴这笔巨款。
索回有难点吗 由于目前我国缺少一部彩票法,对于各类彩票纠纷无法进行有效规制,因此,不少人认为,彩票中心发行销售各类彩票带有社会公益色彩,要退款给邯郸农行似乎还存在法律障碍,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林青认为,解决此类问题,不是存在法律障碍,而是存在法律空白。除了彩票交易安全与社会责任的平衡外,此案还涉及到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的法律冲突。彩票发行以及中奖者的兑奖行为是具体的商品交换活动,其法律形式必然涉及到民法领域的物权制度与合同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的规定,为银行行使追索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原因在于,彩票中心明知道对方超过销售限额购买彩票却仍然向其出售表明其存在主观过错,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当然,银行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向彩票中心追回赃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盲点,比如判断善意取得的具体标准,向彩票中心如何进行资产追回等都需要法律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严国亚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这是我国法律对如何处理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的一般规定。
另外从技术上讲也没有难点,侦查机关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赃款赃物”的规定,冻结彩票中心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彩票中心根据执行回单从财务上扣减营业收入。
彩票中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此案另外一个法律焦点就是,一些人提出,对于嫌犯任、马二人用贪污手段获取巨款购买彩票,彩票中心是不清楚的,而且它本身也没有义务去审查嫌犯买彩票的钱是否来历正当,彩票中心卖出巨额彩票是善意取得,因此不能退还这笔钱。对此,一位曾担任我国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的某民法专家指出,现金货币是否适用善意所得,这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曾有过激烈争论。按照通说,像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但是像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则例外,因为为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学界一般认可它的善意取得。但是由于争议太大,也为了尽早出台物权法,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就没有规定,这有待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
因此解决本案的问题,就要看彩票销售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在销售这些彩票获取钱款时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如果有证据证明,彩票中心在接受这些巨款向本案嫌疑人销售彩票时,意识到钱款来历不明,或是购买款额超出了当地彩票销售限额的有关文件规定等等,那么就说明彩票销售部门存在过错,不属于善意取得。根据本案的背景情况,这应该属于后者,银行可以直接向彩票中心追回四千多万元彩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