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江苏8月8日讯(通讯员张家俊)江苏一名16岁男子环某某,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住省高邮市三垛镇。曾因犯盗窃罪,2007年5月31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在缓刑考验期内,环某某没有吸取教训,在被判处刑罚后只月一个月的时间,于2007年7月1日下午,又与龚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均为未成年人,另作处理),在高邮市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南方网吧等门口处,二次乘隙盗窃小鸟牌电动自行车和普利司通牌电动自行车各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被害人发现电动自行车被窃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晚环某某等人在寄卖行销赃时被抓获,被窃电动自行车全部被追回。次日环某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高邮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环某某盗窃数额虽然只有3000余元,又系未成年人,原本可以不予批准逮捕,但是,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故检察机关于七月三十一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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