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安徽8月10日讯(记者吴贻伙)本报曾经多次报道的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常务副区长陈永鹏涉嫌受贿一案近日有了判决结果,8月3日,该省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开庭就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陈永鹏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同时对其32万余元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陈永鹏当庭提出了上诉。
法院一审判决显示,今年42岁的陈永鹏自1995年6月至2002年11月间,先后任合肥市瑶海区七里塘镇(原郊区七里塘镇)镇长、党委书记,2002年11月担任瑶海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之后,分管土地、规划等工作,并负责瑶海工业园区重大项目的领导、建设、协调工作。法院认为,陈永鹏利用其担任上述职务之便,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其中索取合肥市中联装饰公司经理朱某6.5万元属索贿性质,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了解到,对于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所认定的陈永鹏索取合肥市中联装饰公司经理朱某6.5万元的事实,陈永鹏在案件一审开庭时全部推翻了其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
陈永鹏在侦查阶段先后两次供述说,自己以为父亲盖房居住为由,在属于七里塘镇的星火村以4000元的价格获得了一块面积约0.6亩的土地使用权。但考虑到自己的领导干部身份,怕影响不好,便指使老同学朱某出面以其名义买了地,后来盖起了三百平方米的厂房,共计花费8万元,因为手头只有1.5万元,就让朱某拿了6.5万元。至于为什么找朱某要这6.5万元,陈永鹏供述称,自己在七里塘镇任镇长、书记期间,安排了两个工程给朱某做,总价款达150万余元,“给他两个工程去做,他应该给我点钱,所以在盖房时让他拿了6.5万元”,“他(以前)没有给过我任何好处,甚至连吃饭都没有,因此,我盖厂房找他要6.5万元也是应该的”。
而在开庭时,陈永鹏对其前次供述予以翻供,他辩称,朱某是其20多年的老同学、老朋友,朱某的6.5万元是与其共同投资兴建厂房的钱,不是向其索贿的钱。陈永鹏的辩护人同时举出相关证人证言来支持其辩解,否认检察机关的指控。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对陈永鹏的辩解和其辩护人所举证据均没有采信,而是支持了检察机关对其索贿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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