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曹晶晶 实习生李惠媛 通讯员杨美满) 64岁的罗姨走在小巷里被从楼顶上落下的砖头砸得头骨破裂。由于警方排除了人为原因,罗姨将这栋楼的主人告上了法院,索赔医疗费等费用一万余元。近日,海珠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砖头是事发房屋天台上的,屋主对其房屋疏于管理,对罗姨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遂判决屋主赔付罗姨1.3万余元。
据受害人罗姨描述,2006年8月11日11时30分许,罗姨下班回家,经过金紫里大街4巷6号楼下时被楼上掉下的砖头砸中了头,罗姨当场昏倒在地。经到场警员调查了解,砸伤罗姨头部的砖头是从金紫里大街4巷6号楼上掉下来的,该楼属李先生所有。
罗姨苏醒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顶骨粉碎性骨折、右顶叶脑裂伤等。”住院治疗了15天后因经济困难,不得不出院回家休养。罗姨住院期间6号楼的李先生预付了10000元住院费,并支付了831.3元治疗费,后再也无法联系上。罗姨认为所受伤害是在6号楼楼下造成的,因此李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赔偿医疗费用1177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000元、陪护费91元、误工费2550元、交通费1965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砖头是被告房屋天台上的搁置物。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该建筑物的所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对其房屋疏于管理,且不能证明其对砖头坠落砸伤原告一事没有过错,故被告对原告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遂判决李先生赔偿罗姨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