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会议报告我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05年以来,我市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努力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过程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作为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努力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办案机制,创新办案模式,注重办案效果,在矫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有10个单位被命名为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其中有8个单位被命名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去年,我市各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同比下降了18.98%,起诉未成年被告人数同比亦下降了14.58%,不捕、不诉后重新犯罪率为零。《检察日报》、《天津日报》及《天津政法报》等多家媒体对我市检察机关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的做法和成效多次做了报道。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设立适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捕、诉办案机制,体现和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从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2003年,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42人,提起公诉未成年被告人797人;2004年批准逮捕874人,同比上升36%,提起公诉1036人,同比上升29.98%;2005年,批准逮捕922人,同比上升5%,提起公诉1344人,同比上升29.72%。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在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主观恶性等方面差异很大,大多是受人教唆、盲目随从或一时冲动而实施犯罪,具有明显的偶发性。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和特点,我们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努力营造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环境氛围,要求在办案中要充分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求取得好的教育挽救效果。为此,我市各级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都设立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抽调了109名思想政治能力较强,有较好法学理论功底,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其中女检察官63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检察官85名)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把办案与帮教结合起来,做到寓教于案、寓教于审,在教育、感化、挽救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探索和创新办案模式,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捕、诉、防一体化试点工作
为有效落实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探索在检察环节构建办案、教育、预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2006年年初,市检察院选择河西区检察院进行了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模式试点。该院从批捕科和公诉科抽调人员,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室”,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犯罪预防和矫治帮教工作。捕、诉合一的办案机构,在不违反诉讼法前提下,简化了办案流程,保持了教育感化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因人施教,增强了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试点工作中,河西区检察院先后探索制定了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告知范围、讯问方式、案件审查、帮教方案、起诉文书用语等十四项工作制度,改变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办案模式,实现了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社会帮教各阶段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的衔接。一年多的试点工作成效明显,下一步准备进行充分论证,总结完善这一做法,适时在全市检察系统推广。
三、更新执法理念,积极推行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原则
据统计,在2005年至2006年人民法院判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共1740人,占已判决未成年犯总数的78.52%。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中多数为轻刑犯。
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注重教育疏导,有利于促使他们摆脱心理危机和困惑,激发其重新做人的信心,有利于达到矫治犯罪的目的。为此,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严格掌握批准逮捕条件,即在案件受理后,首先考虑是否具备不捕条件或创造条件不捕。市检察院在多次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操作性较强的《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未成年人涉嫌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发性犯罪,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设定了宽于成年人同类犯罪的批准逮捕标准,对适用“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条件做了明确界定。为降低未成年人犯罪逮捕率提供了规范性依据,对教育、感化、挽救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创造了条件。同时市检察院还编发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慎用逮捕措施的指导性案例》,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统一全市各办案部门的执法尺度。市检察院各刑事检察部门还多次深入基层院,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加强个案研究指导,努力提高不批捕、不起诉比率。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实行了备案制度,对全市未成年人批捕、起诉、羁押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查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确保了不捕、不诉案件的质量。
四、执法寓教,主动协调,努力实现办案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中,我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动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在减少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羁押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及时沟通并取得对不捕条件的共识,以减少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数量。2005年至2006年,经提前沟通,预先研究,公安机关拟报捕转为取保候审的有397人。如2006年4月西青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高中三年级学生杨某和同学赵某因打篮球发生争执,后杨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刘某及同学等八人,赵某纠集同学五人在学校门口发生殴斗,致一人轻伤。办案人员了解到打架双方多为学生,均属初犯且平时表现较好。在公安机关报捕前,深入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对校方及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家长进行走访、座谈,通过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致双方就伤害赔偿等事宜达成协议,遂建议公安机关对十二名在校学生取保候审,继续就学。仅对校外人员刘某,因其积极参与斗殴并直接持刀致人轻伤,以伤害罪批准逮捕。这十二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特殊司法保护政策的感召下,悔过自新,发奋学习,均考入大学学习。
二是主动协调,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营造监管、监护环境,创造不捕条件。在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外地临时来津的占有相当的比例。2005年至2006年,批捕外地来津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750人,占批捕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总数的45%。这些未成年人在津没有固定住所,大多数的家长也不在天津,往往难以采取非羁押措施。在工作中,我们努力创造取保候审条件,尽量少捕、不捕。对有家长、监护人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本市有亲戚、朋友等社会关系的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雇主能够承担保证责任的,且符合不捕条件的均可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一些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的,在本市虽无保证人,但其原籍的家长能够履行保证职责的,也可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力为外来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捕、不诉创造条件。2005年至2006年,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营造监管、监护条件不捕的有71人。如15岁的辍学少年杨某,由外地来津随父在东丽区打工。因欲回老家其父不允,遂生抢车回家念头。2006年4月的一天,杨某携带作案工具,搭乘司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欲实施抢劫犯罪,因形迹可疑被司机察觉,遂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对其报捕后,东丽区检察院认为杨某系犯罪未遂,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又系初犯,为教育挽救杨某,承办人主动联系杨某的父亲,讲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但杨父经济困难,无法缴纳保证金。承办人又找到杨父打工的工地负责人杨某某,经多次做工作,杨某某被感动,同意为杨某出具财产保证。在具备监管、监护条件下,检察机关对杨某作出不捕决定。最后,杨某被东丽区法院判处缓刑。
三是积极化解矛盾,取得被害人谅解,争取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非羁押审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害人双方进行调解,达成经济赔偿,获取被害人的谅解,既化解了矛盾,又减少了由于羁押给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悔过自新造成的负面效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工作中,我们坚持“三走访”、“四了解”制度。即走访学校、走访被害人及其家长、走访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家长,了解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对其主观恶性、危害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疏导,建立监管、监护措施,促成不捕、不诉。2005至2006年,经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协调化解矛盾,不捕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共39人。如本市南开区某职专学生杨某,2006年3月某日因故与同学华某发生口角,遂将此事告诉王某。王某当即表明:这事交给我办。当日,杨某将华某约出后,王某纠集十余人来到本市南开区某楼群,用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将华某等人打伤。南开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在对杨某进行深入教育感化的同时,对被害人及其家长、学校做了大量耐心、细致工作。在达到赔偿共识并赢得被害人谅解的基础上,南开区检察院对杨某做出了不批捕决定,为杨某创造了继续就读的条件,后杨某被法院判处缓刑。
五、着眼构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帮教体系,努力落实帮教措施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司法保护政策,根本目的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因此,不捕、不诉必须以教相辅。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落实帮教、挽救措施。我们重点抓了三个环节工作。
一是在办案环节上,坚持寓教于审,实行讯问“三个不”制度。一不着检服,二不用警车,三不使用戒具。在宽松的氛围下,使用温和的语言,拉近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之间的距离,消除对立情绪。在庭审中以案讲法,讲未来、讲前途、讲人生,使情中蕴理、理中有法、法中含情,帮助他们树立告别过去、重返未来的信心。200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履行公诉职责中,重视发挥法庭教育作用,当庭宣讲施教共984次。
二是在落实帮教措施环节上,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会同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派出所及其家长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签订帮教协议。定期深入所在派出所、居委会、学校和家庭进行回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变化、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如武清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连续盗窃犯罪的初中生少年犯罪案件中,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全力挽救帮教,数年与其书信往来,激励他重新做人。在检察官的真诚感召下,该少年在监狱创作的文学作品多次被文学刊物采用,有一篇获全国青年文学大赛佳作奖。因表现突出,提前减刑出狱,目前已成为一家外企的优秀文案策划。
三是在驻所检察环节上,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开展帮教转化工作。各区县看守所驻所检察室在“检务公开栏”内进行时事、政策、法律宣传教育。建立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谈心、谈话制度,有的放矢地进行帮教,促使其思想转化,悔过自新。各区县院设立“检察官接待室”,定期约请未成年犯家长到监所探视、谈话,进行亲情教育,深化思想转化工作。我市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建立了帮教档案,随办案程序移送公诉、审判环节,促进了教育、挽救措施的落实。
另外,着眼构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社会帮教体系。2006年10月,市检察院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高级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教委、团市委共同签发了《关于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帮教的意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意见》精神,主动与社会各方面加强联系,推动了未成年人犯罪帮教、矫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多种形式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我市各级检察机关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要求,开展了以社会、学校、家庭各层面协作配合的宣传教育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
一是开展共建文明校园活动。检察机关在全市106所大中小学建立了法制教育基地,选派了百余名检察官担任法制副校长。结合社会治安形势,教育学生增强遵纪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结合不同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开展灵活多样的谈心、法律咨询、心理咨询活动,组织在校学生旁听刑事犯罪案件庭审,参观监狱,开设模拟法庭等,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05年至2006年,开设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课239次,受教育人数达12万余人,组织在校生观摩刑事犯罪案件庭审24次,旁听人数2672人,受到学校和学生普遍欢迎。
二是积极开展社区法制教育活动。针对有的学生校内与校外表现不一样,平日与假日表现不一样,校内见蓝天、校外受污染的情况,各级检察机关配合学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社区法制教育活动。2005年以来,各区县检察机关在社区设立法律服务站24个,定期开展法制宣讲活动。开展法律咨询活动121次,与社区创建法制宣传园地、橱窗120余个,以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促进了社区法制环境的改善。
三是结合“为了明天——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走上街头宣传法律。在集中宣传活动中,共设立宣传点20余个。几年来共印发宣传手册万余份。在《检察日报》、《天津日报》、《今晚报》、天津电台、区有线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法制和典型案例百余次。与此同时,各级检察机关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分析,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提出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两年来,组织撰写论文30余篇,其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分析》、《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做法与探讨》等6篇论文,获得2006年度天津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颁发的一、二、三等奖。
虽然我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形成了一些有特色的做法,但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一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执法理念尚需进一步更新。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逮捕、提起公诉的比例还比较高。要贯彻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必须着眼于促进未成年犯罪人的思想转变,树立“非监禁”、“行刑社会化”为主导的理念,进一步落实好慎捕、慎诉的要求。二是受人员编制的限制,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办案力量及专业化、规范化水平还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三是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未成年人犯罪批捕、公诉等环节的衔接尚需加强,在实现有序衔接、提高效率与效果上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另外,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与先进地区相比,在构建社会帮教机制上,还有较大的差距。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必需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化保障机制,是亟待解决和加强的一项重要课题。
前不久,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视察我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此,我们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改进措施和更高的工作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提出的新要求,继续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市委和人大领导和监督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做好各项工作,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水平,努力完成好市九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为加速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