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余皓实习生向金邵姮聂磊通讯员铭新)
小区实际绿化率没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业主沈某较起真来,将开发商告上江汉区法院索赔。昨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为此应赔偿2600元。
2004年4月2日,沈某看中汉口新华路一新建小区,当天签了合同,以31万余元购买一套房。合同约定:小区绿化率应达31.5%。2005年4月28日沈某入住后,发现小区树木稀少、绿地窄小,总觉得绿化率并未达标,但拿不出证据。
去年,沈某委托律师到武汉市园林局查询,得知2003年1月园林部门在审核该小区项目绿化规划时,认为该项目位于新城区范围,应按总用地面积预留30%的绿地,但估算其绿化率仅20%左右,要求开发商在施工图确定后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同年9月,开发商缴纳了补偿费61万余元。
有了证据,沈某于今年5月状告开发商,索赔2.8万元。开发商称,如果将已向园林部门缴纳的61万余元易地绿化补偿费折算成绿化面积,则合同约定的绿化率已达到。另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只针对逾期交房。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承担的交房义务是一种综合义务,除房屋外,还包括供水、供电、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该小区绿化率未达标,开发商属违约,因其已缴纳了易地绿化补偿费,绿化不达标的后果未对沈某造成较大损害,因此酌情确定开发商赔偿违约金2600元。500元诉讼费由沈某和开发商分别承担300元和200元。
(责任编辑:潘幸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