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柯锐通讯员万彦、张慧芬报道:超市免费提供物品寄存,这本是件好事,但如消费者一时大意而忘记取回物品,超市是否有权不经消费者同意就自行将其销毁呢?
近日,消费者丁小姐就遇到这种事。
6月下旬,她在汉阳一大型超市购物后,忘记取回寄存的包。次日,她拿着购物发票及寄存物品时的密码单据,找到超市保安要求取回包,该保安查证后表示,确实有丁小姐所说的失物,但要凭有效证件才能取回。由于当时丁小姐身份证已遗失,无法提供有效证件,该保安表示无能为力。
四五天后,丁小姐拿着身份证再到超市要求取回寄存物品时,超市工作人员称,“包已被销毁了”。丁小姐很气愤,因为该超市销毁前没有经过她的同意。不料,该工作人员指着寄存柜上的“存包须知”说:“上面说得很清楚,寄存物品三天内顾客凭有效证件取回,三天后超市有权处理。”
丁小姐此后又找了超市数次,但依然无果,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汉阳工商分局介入后表示,根据《民法》及《合同法》规定,超市寄存的物品三天之后自行销毁处理是违反法规的。况且,该超市明知道丁小姐将于近期取包,却仍擅自销毁,更属不该。
昨日,汉阳工商部门责令该超市折价赔偿消费者,超市赔偿了丁小姐150余元。
(责任编辑:潘幸知)